欢迎访问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 新闻检索
网站首页 >> 审务公开 >> 案例指导

醉酒驾驶摩托车也要判刑

作者: 京山法院:李吉平   发布时间: 2013-05-30 09:57:00

   

近日,京山法院宣判了一起醉酒驾驶摩托车肇事案件,冉某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1年10月11日23时,天门市拖市镇人冉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沿107省道由西向东京山县永隆镇境内杨峰桥东侧路段时,撞上停在路边加水的韩某驾驶的货车,造成冉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和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冉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别为233.5mg100ml和369mgD1,属醉酒驾驶。事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冉某赔偿了韩某的经济损失。

京山法院审理认为,冉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冉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冉某赔钱又被判刑、罚款,他真是悔青了肠子:哪晓得醉酒驾驶摩托车也是犯罪行为!今后,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我们千万不要酒后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