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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受伤 能否直接以提供劳务受害为由提起诉讼

作者: 王强宸   发布时间: 2020-05-28 11:54:23

聂某系某仓储公司员工,2018年6月26日聂某受公司指派,对五三大道工业园区仓库门进行扩宽和切割作业,因托举跳板的叉车晃动,聂某从叉车平板上坠落而受伤。事故发生后聂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共住院195天,花费医疗费10余万元。后聂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仓储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后,某仓储公司提起上诉,认为聂某在劳动过程中受伤,属劳动争议,应先行仲裁程序,原审径行判决,程序违法。

本院二审认为,聂某是在为仓储公司工作中受伤,仓储公司未为聂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聂某受伤后亦未经工伤认定,聂某可以向其雇主主张工伤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故聂某有权选择以提供劳务者受害为由要求仓储公司作为雇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因而亦无先行仲裁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