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需谨慎 出现伤亡要担责
作者:
王京霞 刘玮
发布时间:
2014-12-12 11:06:31
如今因共同饮酒出现伤亡引发诉讼纠纷的案件已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和热议,它已经从一个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问题。2014年9月9日,荆门市东宝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此类案件。
经法院法院查明2014年5月19日晚6时许,赵某、张某、夏某、张某甲往天鹅广场“虾客行”餐馆就餐,当四人就餐将近结束,袁某与宋某前往。袁某在就餐时饮酒。晚8时30分左右就餐结束,张某、夏某、张某甲、宋某与袁某、赵某分手后回家,袁某与赵某在天鹅广场散步聊天至晚10时左右分开。袁某回家后感到身体不适,其妻子王某、儿子袁某于11时40分将袁友德送往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无效死亡。后其妻子王某、儿子袁某诉至法院,劝酒未尽注意义务为由将共同饮酒的赵某、张某、夏某、张某甲、宋某列为被告。后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0月16日达成调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其他义务”包括“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注意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其本质为一种过失责任。共同饮酒行为本身系一种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作为共同饮酒人对置身在该特定危险行为中的对方应产生法定的注意义务,即包括提醒、劝告义务,及时通知义务乃至协助、照顾、帮助等最大限度的附随义务。未尽到通常人应有之该义务,即应认定主观上存有疏忽大意之过失,应对醉酒伤亡人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喝酒应酬已成为一种社交方式,适度地劝酒、敬酒并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要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不能一味劝酒,如果劝酒导致饮酒过度,除了饮酒人自担风险外,劝酒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而对于醉酒的人也应适当照顾帮助,找人接送或护送回家避免发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