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判决生效!
离职后,使用前公司源代码研发新游戏,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日前,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首起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一家游戏公司程序员因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并非法使用非法使用源代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21年,A公司先后聘用钱某某等人组成研发团队,对公司购买的游戏引擎源代码进行深度研发。 在《保密协议》及源代码交接协议中,A公司明确要求,未经公司同意,任何人不得泄露和使用该源代码,不得利用该源代码牟取私利。 当年5月,钱某某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股东濮某某(另案处理)初步取得引擎推广和运行合作意向。后因未与A公司就未来利益分配达成一致意见,遂产生利用引擎源代码私自与濮某某合作的想法。 5月18日晚,钱某某向濮某某提出以个人名义与B公司合作的意见,濮某某表示同意。 5月19日晚,钱某某在A公司微信群中故意以对赌协议不合理、公司未兑现承诺的股份为由,公开表示离职;次日,钱某某等研发团队成员以《对赌协议》不合理、不发工资为由,故意与A公司总经理邬某某在上海办公场所发生争执后离职。 5月29日,A公司发出书面声明再次告诫钱某某及研发团队成员源代码不可复制和泄露。 而钱某某未将引擎源代码及之前已备份的源代码归还A公司。 离职后,钱某某伙同团队其他成员在上海市某小区开始与濮某某合作研发新游戏引擎,研发中私自大量使用之前备份的引擎源代码。 经鉴定,A公司引擎源代码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A公司笔记本中的Delphi源代码与高某某笔记本、台式机中Delphi源代码之间存在复制关系。 经评估,上述违法行为造成A公司经济损失35.0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采取利诱、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予以使用,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合理许可使用费损失35.0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被告人钱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人身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钱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宣判后,钱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资产,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以侵害商业秘密为核心的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作为全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本案的审理有力推动了实现荆门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现代化进程,同时,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大局增添了一抹亮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