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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06-11-26 17:35:24
 为了规范本院办公楼大厅电子显示屏的使用管理,更好地为审判工作和其它各项工作服务,结合本院实际,对电子显示屏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电子显示屏的信息发布以及控制设备维护管理由本院办公室值班人员专人负责。第二条电子显示屏控制设备安装在办公室值班室。控制设备维护管理人员要做好电子显示屏和控制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电子显示屏能够随时正常发布通知或信息。第三条 电子显示屏控制维护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掌握计算机操作和电子显示屏控制软件的使用方法和技巧。第四条电子显示屏的开启时间一般为上班前十分钟至下班后十分钟内。其它时间要注意及时关闭电子显示屏电源。特殊情况需要开启的,根据院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的通知开启。第五条电子显示屏以及控制设备的电源开关必须由控制维护管理人员操作,切记不能在短时间内连续进行开和关的操作,防止对电子显示屏造成伤害。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第六条 电子显示屏及其相关控制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控制维护管理人员要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由专门技术人员进行维修。第七条凡需通过电子显示屏发布通知或信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办公室负责人,由办公室统一发布。告知的内容应包括上屏的文字内容,需要播放的时段及播放的截止时间。第八条各部门上屏播放的通知或信息原则上需提前一天告知办公室,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通知控制维护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屏体图文制作和导入预置节目信息栏。第九条 各类通知或信息都应在审核的播放时段内播出。播放完毕后,应当及时改播其他通知或信息。第十条 电子显示屏播放的通知或信息范围:(一)本院召开全院干警大会、院务会的通知;(二)本院组织或参加大型活动的预告和通知;(三)本院重大接待活动的标识与宣传口号;(四)本院阶段性工作的主题宣传口号;(五)本院审务公开和司法便民的内容;(六)立案庭制作的排期开庭公告;(七)本院其他部门制作的各类通报;(八)由办公室代表院机关发布的各类通知、通报;(九)本院领导认为需要安排播放的其他通知或信息。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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