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化荆门市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繁简分流改革,推动简单知识产权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切实提升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效率与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实际,制定本细则。
1.【总体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通过简化民事诉讼程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
2.【专业审判】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建设,可以指定专门的法官或审判团队审理知识产权小额诉讼案件,对于诉求一致的关联性案件,可实行指定分案,并积极推行示范性诉讼和裁判,实现系列案件高效处理。
3.【案件范围】当事人起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全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超过全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前款规定诉讼标的具体限额,以省法院每年度发布的全省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民事案件标的额的通知为准。
4.【排除适用】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涉知识产权权属争议的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6)当事人提出正当使用、在先使用、权利用尽、合法来源等抗辩事由可能成立的案件;
(7)涉技术类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网络域名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等新类型或法律适用疑难复杂的案件;
(8)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9)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
(10)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5.【程序引导】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除告知当事人一般诉讼权利义务外,还应当以书面形式特别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再审权利、程序异议、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并要求当事人对相关书面材料进行签收。原告在立案受理时告知,被告在送达起诉书时告知。
上述书面材料可以是专门制作的《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也可以在《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文书中增加相关内容。
6.【程序异议】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说明正当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转为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7.【送达简化】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微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但应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开庭通知的,不得缺席判决。经当事人同意,可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8.【答辩举证】知识产权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可以直接开庭审理。
9.【管辖异议】当事人对知识产权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10.【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11.【开庭审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可以运用互联网庭审系统等平台灵活安排自助证据交换、调解、庭前会议、开庭等诉讼活动,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限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开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出庭,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审结,探索使用录音录像简化或代替法庭笔录,争取做到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
12.【审理期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审理期限不适用扣除审限的规定,期满后应当参照本工作指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程序转换。
13.【程序转换】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追加当事人,或者经审理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转为简易程序的,可以采取口头裁定的方式并制作笔录备案,转为普通程序的应作出书面裁定,并明确转为独任制或合议制。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14.【调解优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尽可能在各个诉讼环节组织当事人调解,依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职能作用,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裁判。
15.【裁判简化】知识产权小额诉讼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类型适用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文书,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一审终审的告知等内容,但仍需载明诉讼费负担。当庭即时履行的,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庭审笔录完整记载判决内容、履行情况等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16.【再审申请】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7.【再审审判】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经审查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经审查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18.【附则】本细则由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