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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中院发布5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6-08-15 08:55:24

2026年8月15日,

是第四个全国生态日。

今年的活动主题是:

“厚植中国式现代化的绿色底色”。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示范引领作用,荆门中院发布 5 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集中展示荆门法院以司法之力守护美丽荆门的实践成效。


目录

1.张某非法采矿案

2.刘某、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和姚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3.某人民检察院诉某水利和湖泊局不履行水土保持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4.某人民检察院诉某文旅局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5.杨某与王某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典型案例一

张某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多次擅自在某市某林场及当地村民山林、沙田等地,雇请挖掘机非法开采“麻骨石”(经鉴定为机制砂用风化花岗岩矿)。经统计,张某共计非法开采风化花岗岩15984.8吨,涉案矿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24901元,非法获利183411元。张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在非法开采区域栽植湿地松,完成造林面积1439平方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考虑张某主动投案、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并取得采矿许可证。被告人张某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非法开采风化花岗岩,破坏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彰显了司法对破坏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在受损区域栽植湿地松,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法院在量刑时将其生态修复行为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既体现了“谁破坏、谁修复”的环境司法原则,也引导行为人主动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的有机统一。


典型案例二

刘某、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和姚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渔船使用发电机及带电拖网等工具在汉江水域捕鱼,杨某帮忙收放拖网,共捕获渔获物184.4千克。后刘某某、杨某被民警现场抓获,经农业部门评估,刘某某、杨某所使用的捕鱼方式为禁用方法,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汉江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共计 111192.4 元。姚某某明知刘某向其出售的渔获物系从汉江流域非法捕捞,仍多次收购并转卖他人牟利,非法获利5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姚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没收捕鱼工具、渔获物及刘某某、姚某某违法所得,责令刘某某、杨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缴纳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金111192.4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对汉江流域水生物资源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判在汉江畔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场开展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及保护水生物资源的法治教育,提升了群众对汉江水产资源的保护意识。同时,将非法捕捞行为与非法收购行为合并审理,既依法惩处非法捕捞的源头犯罪,又严厉打击收购渔获物的下游犯罪,实现对该类犯罪的全链条惩治。



典型案例三

某人民检察院诉某水利和湖泊局不履行水土保持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荆楚大道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某公司未在施工图设计中专章编制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项目投入使用前未完成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2022年以来,荆楚大道北端道路边坡部分垮塌,截(排)水沟等水土保持设施损坏,发生水土流失,滑落的石块堆积于人行横道。某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上述情况,并向某水利和湖泊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荆楚大道水土保持工作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后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诉讼过程中,某水利和湖泊局依法履行对荆楚大道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管职责,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整治,并收讫《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检察机关经现场复查确认全部水土保持工作整改落实到位后,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某水利和湖泊局在该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不依法履行荆楚大道水土保持工作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水土资源是重要生态基础,严重水土流失直接威胁生态安全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依法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对维护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案厘清了水利主管部门在城市生产建设活动中的水土保持监管职责边界,明确行政机关落实在城市建设管理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管义务,实现个案纠错与系统治理的融合。



典型案例四

某人民检察院诉某文旅局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镇明清古村落于2023年3月入选第六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该村落民居于2019年6月被确定为某市第五批文物保护单位,属古建筑。该民居中有一连排房屋“张氏老屋”,相传为清代所建,距今已有数百年历史,现所有权人为张某等人。2019年8月左右因大雨导致老屋最右侧两间房部分垮塌,至今未进行修缮,老屋最左侧一间无人居住,但屋内卫生状况极差,杂物乱堆乱放,且存在一定消防安全隐患。某检察院向某文旅局发送《检察建议书》,要求某文旅局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某文旅局收到建议书后,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和资金进行了局部修缮,但效果不佳。某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市文旅局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文旅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开展了相关修复工作,但案涉民居破损部分的修缮和抢救工作未取得实质性进展,部分损坏设施未及时修复,破损情况随时有继续扩大的可能,部分房屋环境杂乱、卫生状况差,垮塌房屋处杂草丛生、树枝倒靠,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状态没有改变,某文旅局未全面依法履职。判决责令某文旅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六个月内全面履行对民居“张氏老屋”的文物保护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

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艺术价值,属于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是“乡愁”和记忆的重要载体,应当列入政府依法保护的范围。该案裁判清晰划定了行政机关在文物保护中的权责边界,明确行政机关文物保护法定职责不能止步于纸面流程与形式化整改,而是须以实质性化解文物损毁风险、守护国家公共文化利益作为履职评价标准。同时,法院合理设定履职期限,既守住濒危文物不发生灭失的底线,又充分尊重文物修缮专业性、多部门联动的客观现实,实现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与文化遗产保护三重价值的统一。



典型案例五

杨某与王某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租赁杨某邻居家房屋从事风炮补胎作业。杨某就王某风炮补胎噪声影响其生产生活多次向有关部门信访。经协调,双方就王某补胎作业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后杨某以王某补胎作业噪声超标对其造成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相关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提交的检测报告初步证明王某补胎作业产生的噪声超出国家标准并造成了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王某应对其补胎作业产生的噪声符合国家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而其未提交相应证据,故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噪声污染行为,并判决王某给予杨某精神损害服务金5000元。

【典型意义】

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民事主体均应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活动,避免超标排放噪声或制造噪声影响他人。如行为人产生的噪声对他人产生影响,除举证证明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外,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