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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4.30”驾车撞人案一审公开开庭

作者: 李胡兵 刘 晶   发布时间: 2018-11-27 16:33:37

1127日上午,备受关注的京山市“4.30”驾车撞人案,即被告人唐某(男,28岁,京山市新市镇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在京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8430日中午,被告人唐某与其前妻发生争吵后,独自一人驾驶灰色小型汽车在新市镇城区绕行。当日20时许,唐某开车行至新市镇城中路、其前妻经营的水果超市附近时,因心情烦躁便打开双闪灯、长按喇叭,在城中路京山市政府至紫宵路路口路段高速来回往返穿行,迫使路上行人及车辆纷纷避让。

期间,唐某多次将车开上道路旁的人行道驱赶围观人群,现场民警和群众采取拦截、设置路障等方式对唐某进行了阻拦。至21时许,唐某驾车避开对其进行拦截的翻斗车后,高速撞向城中路与文峰西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的人群,导致行人秦某当场死亡,正在指挥交通、疏散围观群众的民警刘贵斌被撞后抢救无效死亡,另有王某、张某等6人受伤及车辆、公共设施受损的严重后果。

车辆撞停后,民警在现场将唐某抓获。510日,京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唐某批准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以危险方法致多人伤亡且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撞死、撞伤他人主观心态是过失还是放任的故意,即唐某的行为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或是坦白,成为庭审争议的焦点。

公诉人表示,唐某在人群密集的道路上往返高速穿行持续时间长达1个小时,最后冲撞的地点光线良好,其主观上是一种故意心态。虽然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但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也能如实供述,可认定为坦白,但其犯罪后果特别恶劣,检察机关认为对唐某的犯罪行为不应从轻处罚。

法庭上,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唐某主观上想伤害的是自己,最后撞击选择的是可以阻挡自己车辆停下来的电线杆,及驱赶人群。此外,唐某在抓捕时没有抗拒抓捕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在归案后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投案自首。

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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