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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建立破产审判府院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3-07-31 10:01:4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建立破产审判府院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完善企业市场化救治和退出机制的有关要求,加快破产企业司法处置进程,积极稳妥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涉及的相关问题,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法〔2016〕169 号)、《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56 号)、《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 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荆门市破产审判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府院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制度化、常态化的企业破产处置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涉及的职工安置、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涉税处理、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组织架构

成立市常态化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府院联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市法院院长任副组长,市信访局、市总工会、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民防办、市地方金融局、市城管委、市审批局、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市税务局、荆门海关、人行市中心支行、荆门银保监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东宝区、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增加相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府院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院,由市法院分管副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别指定1 名联络员,负责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等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联席协调会议机制。建立破产审判联席协调会议机制,由市法院作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根据会议通知安排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参会。联席协调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 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联席协调会议参会单位原则上为各成员单位,必要时可结合具体破产案件处理情况邀请其他单位参会。对企业在破产重整、破产清算中遇到的涉及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紧急沟通协调解决的事项,由市法院或发现问题的成员单位提请领导小组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及时进行研究、协调和会商。

(二)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涉及破产审判的相关信息和政策,建立包含破产案件信息、破产企业税收政策、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政策、“僵尸企业”处置相关政策、破产企业注销政策以及破产重整企业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破产企业征信等信息共享制度。

(三)书面函告机制。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后,要指导管理人书面告知各成员单位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情况。各成员单位接到告知后,要在指定时间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企业应缴纳的税、费、罚款等债权,并协助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

(四)个别协调机制。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遇到困难和问题,需特定成员单位协调解决时,由法院、破产管理人与该成员单位进行个别协调。

四、工作任务

(一)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协调解决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欠费补缴以及社保滞纳金未能清偿或全额清偿导致的问题。落实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切实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权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政府国资委、市税务局)

(二)保障管理人履行职责。

1.支持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有关破产企业保全措施及刑事、行政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支持配合破产管理人依法接管破产企业各项实物资产及银行账户资金。管理人申请接管、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海关要为管理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条件并予以指导。(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批局、市税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荆门海关、荆门银保监分局)

2.支持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及正常履职。支持破产管理人通过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税务、银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快速查询企业基本情况及财产情况,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企业涉诉、涉执情况。支持破产管理人开立银行、证券账户,适当减免管理人账户开立使用的相关费用,优化账户展期手续办理流程。(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审批局、市税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荆门银保监分局)

(三)支持破产企业处理涉税事务。

1.保障破产企业必要的发票供应。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满足破产企业合理的发票领用需求。(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在破产过程中,对符合兼并重组条件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重整、和解的企业,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手续。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将企业整个清算期作为1 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并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税依据。协调解决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适用政策问题。(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依法核销破产企业欠缴税款。税务、海关等部门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受偿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本金、滞纳金和罚款后,按照法院裁定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受偿比例,办理欠缴税款本金、滞纳金和罚款入库手续,并依法核销未受偿的税款本金、滞纳金和罚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荆门海关)

4.支持税务注销。管理人持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要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并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支持企业修复纳税信用。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向税务部门提出修复纳税信用申请的,税务部门要根据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裁定书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已被公布为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破产企业,经税务部门确认后停止公布,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实施联合惩戒管理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解除惩戒,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及相关部门)

6.落实重整与和解中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法院对破产企业裁定批准或认可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确定或形成的资产损失,要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资产损失扣除。税务部门要对破产企业提交的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高效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完善资产处置配套机制。

1.有效盘活土地资产。对破产企业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房产进行分割转让,市、县两级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及时审批。对因相关规划调整确需为不动产处置设置附加条件的,要及时向管理人告知明确的标准及依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2.抓好涉房地产破产案件办理。对基本完工的房地产项

目,自然资源、住建、消防、生态环境、民防等部门要积极指导管理人按要求提交材料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对决定续建的项目,管理人提交续建方案后,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及时审核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续建完工验收时,相关职能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缩短验收周期。(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民防办、市消防救援支队)

3.明确资产权属。对破产企业未办理验收的不动产,要及时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支持管理人加快破产企业财产处置。(责任单位:市法院、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4.妥善处置财产。对破产企业不动产产权问题依法进行甄别,制定解决方案,理顺产权关系,盘活企业财产。(责任单位:市法院、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五)加大重整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1.支持重整企业融资。对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供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法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参与企业重整。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在破产程序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市中心支行、荆门银保监分局)

2.支持重整企业修复金融信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申请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予以支持。对重整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切实做好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工作。(责任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荆门银保监分局)

(六)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对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妨碍清算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要加大立案查处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破产企业银行账户查控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大债务企业股东、经营管理人员相关情况协查力度,形成打击逃废债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地方金融局、人行市中心支行)

(七)简便快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对按破产清算程序依法终结的企业,各相关部门要依管理人申请及时注销税务、工商登记。及时研究解决破产重整企业引入新投资人后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中遇到的问题。(责任单位:市审批局、市税务局)

(八)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全力做好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工作。及时处置抢控破产企业财产、人身伤害、散布谣言等不法行为。对财产接管、大型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提前制定维稳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处置。(责任单位:市信访局、市公安局)

(九)充分发挥破产费用保障资金作用。加大投入力度,确保破产专项保障资金充足。充分发挥破产专项保障资金作用,全力保障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以及中介机构审计费用等支出,调动管理人工作积极性,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责任单位:市法院、市财政局、市司法局)

(十)加强管理人队伍建设。积极开展管理人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培训。建立管理人履职能力考核评价机制,对管理人实施动态分级管理。加快组建管理人协会。(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司法局)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4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