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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法院微信法庭成功调解合伙纠纷案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0-07-02 08:38:02

【案情简介】

原告宋某与被告谢某于2016年合伙做生意,后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继续合伙经营。原告宋某提出撤资退伙,被告谢某同意并退还了原告宋某部分投资款,余款8万余元由被告谢某于2019年2月5日向原告宋某出具了欠条一张,并约定2019年12月31日还清。逾期后,原告宋某于2020年1月21日向京山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受理后,迅速查询,并依法冻结被告谢某的银行存款8万余元。随后,原告宋某向京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谢某给付下欠投资款8万余元。

【立案与处理】

京山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宋某与被告谢某合伙协议纠纷案后,依法排期于2020年1月31日开庭审理。春节期间接到通知因疫情原因推迟上班时间,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春节过后就要外出,希望法院如期开庭。经与双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沟通后,法官、书记员、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共同组建了一个微信群,以云会议的形式开通微信语音、视频模式,如期对该案进行了调解。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后,及时向双方释明法律,阐述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及后果,并提出解决双方争议的建议。经过法官的反复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随后,法庭及时划拨存款、解冻账户、发放案款,便于双方当事人尽快复工复产。

【法律分析】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宋某与被告谢某二人原系个人合伙关系,后原告宋某提出退伙,被告谢某表示同意并经结算后向原告宋某出具了欠条;该欠条就是一种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因此形成的合同之债真实有效、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谢某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原告宋某欠款,其拒不按约定给付原告宋某欠款的行为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宋某给付欠款并赔偿其损失。

【典型意义】

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逐渐成为现代人际交流的重要载体。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通过开通微信法庭,把传统的“面对面”的庭审活动转变成隔空的“云端诉讼”,让双方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通过微信视频、语音参加诉讼活动,实现了公开、公正与便民的完美结合。“云端诉讼”的推行,必将极大地拓展法院的审判空间,必将极大地方便当事人诉讼,必将极大地提高审判质效与司法公信。

本案发生在疫情期间,为了将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本院先在春节放假前一天及时采取了保全措施,给春节后诉讼调解创造了条件、打下了基础;其次,督促被告履行债务后,本院又及时解除对被告账户的冻结,便于其在后疫情期间尽快复工复产,实现了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双赢”。

微信法庭的网络空间虽是虚拟的,但网络中的语音、图像却是真实的,又不违背公序良俗,巨量的虚拟储存空间将人们发表的每一句言语都详实地记录了下来,当事人在网络空间的承诺,在现实中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法院在新形势下推进智慧法院建设、拓展互联网审判模式时不可忽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