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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行为复议审查中着力化解执行矛盾

作者: 魏照兵     发布时间: 2011-12-20 10:35:19
    论文提要:执行上访,历来在人民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涉法上访中占很高的比例。在以往的工作实践中,中级法院面对执行当事人上访,在化解执行矛盾方面面临着无管辖权、不熟悉案情、难于组织当事人协调、执行监督效率不高等困境,使得中级法院在化解执行上访矛盾中力不从心,有时甚至是无能为力。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第二百零二条赋予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执行救济权,不仅强化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监督力度,也为上级法院着力化解执行案件本身的矛盾提供了良好的机会。上级法院在执行行为复议审查中化解执行矛盾是妥善处理复议案件的需要、是执行案件顺利结案的需要、是综合化解突出矛盾的需要、也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需要。中院在执行行为复议审查中化解执行矛盾有信任优势、协调优势、能力优势和组织优势。本文以荆门中院在执行行为复议审查中化解执行矛盾实践的第一手资料为素材,对三个真实的案例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探索了综合协调,在各方互谅互让中消除矛盾;争取支持,在解决权利人实际困难中缓解矛盾;析法明理,在服裁息诉中平息矛盾等在执行行为复议审查中化解执行矛盾的方法。全文共7284字。

关 键 词:执行行为  执行救济  矛盾化解

    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第二百零二条(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赋予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执行救济权 ,不仅强化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监督力度,也为上级法院着力化解执行案件本身的矛盾提供了良好的机会。本文将结合荆门中院的工作实际,谈谈中级法院在执行行为复议审查中着力化解相关执行案件矛盾的问题。

    一、中级法院在执行上访案件矛盾化解中的困境

执行信访案件居高不下是多年来的一大难题。 虽然执行当事人上访反映的问题许多是由其对执行效果期望值过高、对诉讼认识上有偏差 或是与执行案件承办人沟通有误造成的,但也确实存在因执行法院工作不力、不愿得罪人、方法不当等原因导致权利人的权利久拖不能实现的问题。面对这种情况,中级法院一般只能通过给执行法院打电话、发传真等方式加以督办,但往往收效甚微,造成许多当事人到上级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缠执缠访。出现这种尴尬局面,并非中级法院不想为老百姓办实事,而是基于以下困境,使上级法院在化解下级法院执行矛盾方面力不从心,有时甚至是无能为力。

   (一)无管辖权。执行案件有严格的管辖规定 ,一个执行案件在同一时间上只能由一个法院管辖。基层法院承办的执行案件其管辖权就在该法院,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和职责所在。虽然上级法院可以通过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来改变这种执行管辖,但改变执行管辖往往起不到好的效果,有时甚至会适得其反。这是因为按执行管辖规定确定的执行法院往往是当事人和执行财产所在地,由该法院执行有节省执行成本、熟悉当地情况、便于综合协调处理等优势。 另外,轻易改变执行管辖,会使执行法院不尽职尽责,在遇到执行难题时甚至产生依靠上级法院或其他法院去解决的心理,只能使“执行难”更难。

    (二)不熟悉案情。由于执行法院对其办理的执行案件一般是自主执行,案件卷宗也都在执行法院,只有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可能最熟悉其承办案件的案情。不查阅卷宗、不亲临执行现场,只听上访人一方陈述或只听执行法院汇报,上级法院是难于真正熟悉案情的,也就不可能作出准确的判断,有效地解决问题。由于执行案件管辖权、工作量、职责分工、经费保障、人力等方面的原因,上级法院不可能因执行上访轻易去查阅下级法院的执行卷宗或亲临执行现场,从而使不熟悉案情成为上级法院化解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矛盾的一大困境。

    (三)难于组织当事人协调。执行上访人往往是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未得以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亲属。这种情况下,相应的案件被执行人一般都是躲着法院、躲着法官的,将其与权利人组织到一起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很少。利害关系人因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上级法院更没有理由找其进行协调,即使这样做了,也不会取得实质性效果。

    (四)执行监督效率不高。总体上看,执行工作监督制约乏力的问题仍然突出,执行工作自我约束机制还很不完善,执行体制内部上下级机构之间的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有效发挥,这项工作还必须大力加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权,但从实践的结果看,通过执行监督化解执行矛盾的效率不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执行监督的内部性。执行监督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事,当事人不能直接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二是执行监督立案难。执行监督立案没有硬性标准,立不立案难把握,当事人要求上级法院执行监督的,往往被作为信访件处理,结果是立案难;三是执行监督的间接性。从执行监督的程序看,上级法院不能直接纠正下级法院的执行行为,只能先指令其纠正,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指令还可以申请复议,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复议理由不成立且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才可直接纠正,这也使执行监督的实用性大打折扣。

    二、执行行为复议审查中化解执行矛盾的价值

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行为的复议审查权,为上级法院走出上述困境提供了机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上级法院必须立案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当然成立上级法院复议案件的当事人,为上级法院化解执行案件矛盾提供了更大的余地。同时,上级法院在执行行为复议审查中化解执行矛盾也具有独立的价值。

    (一)是妥善处理复议案件的需要。执行行为复议审查案件的处理存在很大的难度。由于很多案件能否执行到位存在一个机会性的问题,有的执行行为虽有“硬伤”,但一旦被撤销相应执行案件可能不会再有这样的执行到位的机会,权利人的权利可能再也无法实现,因此若就案办案只管执行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裁了之,就不会有好的效果,不仅上级法院自己可能“引火烧身”,成为被上访的对象,甚至还会激化社会矛盾,造成严重后果。此种情况下,如果能够化解执行矛盾,彻底解决执行案件,复议案件就能很好处理,顺利结案。

    (二)是执行案件顺利结案的需要。把诉讼程序中的调解制度引入执行工作,尽量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 产生执行行为复议案件的执行案件大多都是执行难案,许多还是多年的积案,上级法院在执行行为复议审查中若化解了执行矛盾,就能使执行案件也顺利结案。

    (三)是综合化解突出矛盾的需要。在办理执行行为复议案件中,上级法院通过阅卷及与相关当事人接触可以熟悉掌握执行案件情况,能够顺利地与执行法院一起以及协调各方面力量综合化解突出的执行矛盾,有效地减少涉执信访事件的发生。

    (四)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需要。“社会矛盾化解”是中央政法委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在执行行为复议审查中全面化解执行矛盾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具体实践。

    三、中级法院在执行行为复议审查中化解执行矛盾的优势

    (一)信任优势。执行案件与审判案件最大的不同,审判案件容易通过上诉改变案件的管辖法院和承办人,但执行案件往往由执行法院一执到底,且大部分执行案件一直由同一人承办,若案件久执不结,很容易让当事人对执行法院和承办人产生信任疲劳,对执行法院失去信心。中级法院是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由中级法院的法官主持化解执行矛盾,会自然产生很大的信任优势,让权利人重新燃起实现权利的希望,从而更好地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对执行法院区域外的当事人中级法院也具有明显的信任优势。对于与执行法院有对立情绪的被执行人也更愿意信任上级法院。

    (二)协调优势。党的统一领导是我们的政治优势。 综合协调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基本经验。中级法院的级别更高、管辖的区域更大,具有更强的协调优势。利害关系人对于执行法院而言是案外人,但在执行行为复议审查中,就是审查法院的当事人,更能便于进行协调。对于执行法院区域外的相关人员或单位,中级法院也具有明显的协调优势。

    (三)能力优势。审判案件的级别管辖调整后,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压力明显增强,人少案多的矛盾更加突出,而中级法院相对而言执行案件要少得多,执行实施、执行裁决、综合协调可以分工进行,有时间和精力去钻研某一方面的执行业务,因而更专业。在协调执行案件矛盾时能站得更高,看得更远,协调成功的概率更大。

    (四)组织优势。中级法院是基层法院的上级法院,组织上代表着地市级的机关,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或法院自身化解不了的矛盾,不仅可以向地市领导或部门求助,组织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党政领导或部门协调案件,也能够引起更高的重视。

    四、在执行行为复议审查中化解执行矛盾的实践

    (一)综合协调,在各方互谅互让中消除矛盾。在执行行为复议审查中,注重综合协调,平衡好各方利益,最终在各方互谅互让中消除矛盾。荆门中院(2010)荆执复字第1号申请复议人刘某不服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复议的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1995年,代某承包了钟祥市某村委会的房屋建筑工程,经刘某介绍,鲍某到该工地打工,施工中不幸受伤,造成2级伤残,常年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鲍某与代某、钟祥市某村委会、刘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钟祥市法院于2003年7月17日作出〔2003〕钟石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钟祥市某村委会赔偿鲍某损失177172.17元的30%,即53151.6元;二、被告代某赔偿鲍某损失177172.17元的30%,即53151.65元;三、被告刘某赔偿鲍某损失177172.17元的20%,即35434.43元。刘某不服上述判决,向荆门中院提出上诉,后又于2004年4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荆门中院于2004年4月19日作出(2004)荆民一终字第92号裁定: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述案件经鲍某申请,钟祥市法院于2005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因代某下落不明,钟祥市某村委员会、刘某没有履行能力,该案的执行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后来,鲍某妻子与其离婚,鲍某和女儿的生活靠耳聋的父亲、手有残疾的母亲照料,随着父母年龄的增大,一家人的生活越来越艰难。因权利一直未能实现,鲍某上访多年。钟祥市法院执行中查询意外得知刘某有银行存款,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5)钟执字第18号裁定:冻结刘某的银行存款37000元。刘某得知银行存款被冻结后,向钟祥市法院提交了鲍某特别授权委托张某代理二审的《诉讼委托书》、张某代鲍某向其出具的《承诺书》、张某代鲍某向其出具的5000元的收据,用于说明其与鲍某之间的纠纷在荆门中院二审时,双方达成了和解,其已履行完毕,钟祥市法院不能再对其进行执行。钟祥市法院将上述情况通知了申请执行人鲍某,鲍某向钟祥市法院提交了襄樊市公证处于2009年8月7日出具的《公证书》,主要内容为张某的《声明书》是其本人签名、捺印。张某的《声明书》的主要内容为:其代理鲍某二审案时的“特别授权”没有征求鲍某的同意,在二审庭上与刘某达成的调解没有征求鲍某的同意,代收刘某赔偿款5000元没有告诉鲍某、也没有把钱交给鲍某。据此,鲍某要求钟祥市法院将冻结的刘某的款项执行给他。

    钟祥市法院经了解得知,张某已70多岁,独自一人居住在襄樊,浑身是病,收入不高,已是泥菩萨过活,自身难保。这样钟祥市法院就陷入了两难的境地:解除对刘某存款的冻结,瘫痪在床的鲍某不答应;不解除冻结,刘某又不答应。权衡再三,钟祥市法院最终还是决定不解除对刘某银行存款的冻结。因银行存款未解冻,刘某于2009年11月5日提交书面执行异议,要求钟祥法市院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钟祥市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了刘某的异议。为此,刘某向荆门中院申请复议。

    面对这起极容易成为缠执缠访案件的难案,荆门中院高度重视,组成得力合议庭负责此案的审查。2010年1月13日,荆门中院执行局领导亲自带队到钟祥冷水镇,与钟祥市法院一起做当事人的和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共识,暂时性地稳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情绪,但终因双方差距较大未能达成和解。荆门中院一方面要求钟祥法院继续做工作,另一方面依法对该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结论。但荆门中院不是因双方协调不成,就将执行复议裁定一送了之,而是又一次和钟祥市法院一起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使当事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小,案件和解的希望越来越大,并初步达成和解意向。后又经钟祥市法院领导多次做工作,双方当事人就该案的执行终于达成和解,申请复议人刘某向荆门中院撤回复议申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最终彻底化解,取到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争取支持,在解决权利人实际困难中缓解矛盾。

    在执行行为复议审查中,注重争取支持,解决权利人实际困难,让其度过眼前难关,从而缓解执行矛盾。荆门中院(2010)荆执复字第3号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荆门万里公司不服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复议的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2005年,钟某的丈夫李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儿子也也在事故中身受重伤留下伤残,需要大量现金进行手术治疗。为维护合法权益,钟某与儿子及公公、婆婆在沙洋县法院起诉了交通事故肇事方荆门龙魁公司及廖某。沙洋县法院于2006年10月13日作出判决,判令荆门龙魁公司、廖某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6715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沙洋县法院多次找荆门龙魁公司和廖某执行,但荆门龙魁公司当时已到了破产的边缘,公司因经济纠纷已被多家法院执行,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廖某的家里也是一贫如洗,其本人也在那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还留下了残疾。沙洋县法院通过努力,钟某只得到了25000元的执行款,案件的执行陷入了僵局。

    申请执行人钟某因案件长期执行不到位,儿子急需手术又没有钱,生存压力越来越大,情绪反映越来越强烈,曾到沙洋县法院喝农药自杀,被阻止。为执结案件,沙洋县法院通过研究案情,认为荆门龙魁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而荆门万里公司系荆门龙魁公司原股东,在投资入股荆门龙魁公司中出资不实,遂追加荆门万里公司为案件的被执行人,由荆门万里公司向钟某等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68414元,并划拨了相关款项。案件的执行似乎峰回路转,但申请执行人钟某向沙洋县法院要求领款时,被告知不能这么快就领款,因为执行法院虽然驳回了荆门万里公司的执行异议,但其还可以向荆门中院申请复议,执行裁定可能被撤销,钱款还可能要退回。钟某听到这些,一下子如五雷轰顶,感觉到手的执行款又要飞了,于是就在2010年春节前两天,来到荆门城区要跳楼自杀,经荆门中院、沙洋县法院和公安机关多方做工作,并由沙洋县法院执行干警个人垫付了6000元给她,她才稳定了情绪,答应回去过完年再解决问题。

    但另一方面,荆门万里公司见自己突然就变成了被执行人,大呼冤枉,十分恼火,说自己当时入股荆门龙魁公司是为配合市里招商引资,实为迫不得已,自己虽未实际出钱,但荆门龙魁公司的出资是全部到了位的;况且荆门万里公司正处在改制的关键期,职工情绪很不稳定,如果自己再成为冤大头,来替荆门龙魁公司承担债务,荆门龙魁公司的债务多达几千万元,万里交通公司将无法生存,几百职工就会闹事,荆门通往各地的客车停运,局面将无法控制。就在钟某要跳楼的第二天,荆门万里公司的领导就找到荆门中院,称是政府以前的领导造成了这样的局面,要去堵政府的大门讨回公道。经荆门中院领导做工作,荆门万里公司才同意先走正当的救济程序申请复议。

    面对这一触即发的复杂局面,荆门中院执行局组成得力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确立了一方面要对执行复议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又必须化解执行案件本身矛盾的工作思路。在对荆门万里公司的执行复议从法律上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和把握后,又由执行局领导和案件承办人一起询问荆门万里公司,交流沟通执行案件的相关情况,以便相互理解,共同努力化解矛盾。经过坦诚地沟通和交流,荆门中院办案法官的敬业精神、公平公正的法律意识和为民解忧的诚意,深深地打动了荆门万里公司的领导。荆门万里公司的李董事长当即表态:公司从人道主义和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自愿拿出一部分资金捐助给钟某一家,让其度过眼前的难关。荆门中院办案法官趁热打铁,立即和荆门万里公司的代理人一起赶赴沙洋县法院,与钟某一起进行协商,最终达成执行和解纪要。根据执行和解纪要,钟某顺利地拿到了执行款,让她重新点燃了生活的希望,充满感激地给荆门中院执行局的法官发来了短信表达感谢之意。荆门中院对荆门万里公司提起的执行复议进行了审查,依法撤销了沙洋县法院的相关执行裁定,万里交通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三)析法明理,在服裁息诉中平息矛盾。在执行行为复议审查中,注重析法明理,消除当事人的对抗心理,让其口服心服,在服判息诉中平息矛盾。荆门中院(2010)荆执复字第4号申请复议人(被变更的被执行人)虞城佳誉公司不服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复议的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湖北轻机公司与原虞城佳惠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判决原佳惠公司偿还轻机公司设备定作款36万元,轻机公司于2007年12月5日向京山县法院申请执行。因申请执行人轻机公司于2007年12月10日向京山县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以案件执行须等待与被执行人另案诉讼的产品质量纠纷一案判决结果为由,请求法院暂缓执行。

    2008年11月8日轻机公司向京山县法院书面申请恢复对上述案件的执行。京山县法院于2008年11月14日向佳惠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申报财产令,佳誉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京山县法院查明佳誉公司已吸收合并了佳惠公司、原佳惠公司已被注销后,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7)京执字第155-2执行裁定,变更佳誉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责令其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轻机公司清偿债务36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12.672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910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申请执行费7290元。

    2009年12月24日,佳誉公司向京山县法院提出异议,2010年1月5日,京山县法院作出(2007)京执字第155-3号执行裁定,驳回了佳誉公司异议,并向其送达了该裁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但佳誉公司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其财产状况。2010年1月18日,京山县法院以(2010)京罚字第2号罚款决定,对佳誉公司罚款28万元。佳誉公司不服,对京山县法院(2007)京执字第155-3号执行裁定和(2010)京罚字第2号罚款决定,同时向荆门中院申请复议。

    在对佳誉公司执行行为复议审查中,荆门中院查明:2007年7月,佳誉公司吸收合并了佳惠公司,佳惠公司被注销,原佳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佳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吸收合并后的佳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某同一人。2007年8月1日,佳惠公司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向虞城法院起诉轻机公司,直至2008年7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佳誉公司与轻机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轻机公司虽在申请再审,但还是将执行款497875.29元于2010年2月2日全部支付给佳誉公司。据此,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2010年3月24日、3月26日,荆门中院分别以(2010)荆执复字第4号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以(2010)荆执复字第8号复议决定变更对佳誉公司罚款18万元。佳誉公司收到荆门中院上述裁定和决定后,向京山县法院表示对荆门中院的裁定和决定服气,对了结该执行案没有意见。京山县法院于是依法划拨了佳誉公司683245元的银行存款,包括36万元执行本金、14万多元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及对被执行人佳誉公司18万元的罚款全部执行到位,一起2007年度的定作合同纠纷案件顺利执结,做到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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