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份!荆门发出《探望权履行承诺书》破解“探望困境”
小杨(男方)与小张(女方)于2014年底相识,2015年11月登记结婚,2016年3月生育一女。在小张怀孕期间,小杨对小张不闻不问,不承担家庭责任,甚至还存在家暴行为。2019年11月起,双方感情恶化,开始分居生活。2022年3月,小张到掇刀区法院城南法庭起诉离婚。承办法官了解到,男方同意离婚,但是拒绝对方探望女儿。
案件的争议焦点围绕在探望权问题上。
针对这一问题,承办法官考虑到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权性权利,如果单纯地就案办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仅不会化解,还可能会进一步加深。所以承办法官多次协调双方意见,组织会面,从法、理、情角度出发做思想工作,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入手,双方的对立情绪得到缓解,为进一步消除双方的担忧,承办法官引导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探望权履行承诺书》。
就双方依约有效行使探望权以及依法配合对方实行探望权作出承诺和约束。同时,承办法官还告诫父亲,拒绝探望是违法行为并告知其法律后果。承诺书签订后,双方均表示会选择合适的时间进行探望或者配合对方探望。
通过签订《探望权履行承诺书》,一方面告知了不直接抚养一方具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应当自觉、合理地行使探望权,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另一方面也警示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违反相应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日后探望纠纷、强制执行的发生,有效破解“探望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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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