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去债未偿,两遗产继承人承担
作者:
熊 蓓
发布时间:
2014-11-24 15:09:04
沙洋县的老杜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其家属获得一笔赔偿金。其生前的债主得知后,要求老杜家属用赔偿金偿还老杜生前欠下的3万余元债务。几经协商,未得到满意答复,债主将老杜家属告上了法庭。近日,本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遗产继承人应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遂判决老杜家属限期向债主还款35094元。 老杜生前在马良镇经营一家农资店。2013年5月,老杜因经营的需要,找常先生购买种子,欠下货款35094元,并出具欠条。后来,老杜因交通事故身亡。肇事方赔偿老杜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其他赔偿款在内共计27.8万元,由儿子小杜领取。老杜离开人世后,常先生拿着欠条找邓大妈和小杜,希望他们还钱,但双方为此协商未果。为了索要货款,常先生将邓大妈和小杜告上法庭。
常先生认为,邓大妈、小杜继承了老杜的财产,货款应由他们还。邓大妈称,她与儿子均没有继承丈夫遗产,也未参与农资店经营,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查明,2013年,老杜买了份保险,老杜死后,保险公司将3万元保险金打入小杜账户。
本案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一致认为,老杜意外身故后,小杜领取全部赔偿款,其中除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外,其他赔偿12.3万元应属老杜生前财产损失的赔偿,可视为遗产。邓大妈作为老杜的妻子,与其共同经营农资店,老杜生前所欠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故邓大妈有义务偿还常先生货款。小杜作为老杜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了保险金和赔偿金,可推定小杜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小杜应在上述款项内偿还老杜债务。综上,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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