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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树过失致雇主死亡 男子被判缓刑

作者: 胡佳   发布时间: 2020-09-11 17:20:23

宜昌一男子受雇佣到京山采伐疫木,在驾驶挖掘机推树时砸中了雇主并致其死亡,近日该男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19年11月,京山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松材线虫病除治工作方案的文件,京山温泉高新区高潮村村民甘某承包经营的林场属于文件规定的范围,甘某在2020年1月7日办理了松材线虫疫木处置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同意祁某等人采伐疫木。同年1月11日,曹某、吴某等人受祁某的雇佣到上述林场采伐疫木,吴某、祁某等人负责用油锯等工具采伐疫木,曹某负责驾驶挖掘机清理山上的杂树。当天13时20分许,吴某用油锯采伐一株疫木树时,祁某担心疫木树倒向北边砸坏公路边架设的电线,安排曹某驾驶挖掘机控制疫木树倒下的方向。当吴某尚未锯断疫木树时,曹某驾驶挖掘机将疫木树往南边山坡推倒,疫木树倒下,砸中了10米外山坡处正在用油锯对已伐疫木树断筒的祁某,导致祁某(男,殁年37岁)当场死亡。随后,吴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司法鉴定,祁某系因头部损伤导致脑机能障碍而死亡。

京山法院审理认为,曹某在驾驶挖掘机采伐疫木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依法惩处。曹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理,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曹某能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对其可以从宽处罚。遂依法判处曹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