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中院司法救助暖人心
作者:
曾 靖
发布时间:
2011-05-12 16:40:03
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经济力量薄弱,在国家实行“有偿诉讼”制度的情况下,没有经济能力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即“打不起官司,接近司法有障碍”。由国务院颁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了交纳诉讼费用的范围、原则,大幅下调了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扩大了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范围,确定了司法救助制度。第1页 共1页
该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按照该办法,仅去年荆门中院就为困难群众办理司法救助24件次,缓、减、免交诉讼费用22万多元,体现了人民法院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掇刀区掇刀街办村民李某在玩耍中不慎被她所在村安装的变压器击伤右上肢,致右肘以下缺失,鉴定为3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80%,因此她将该村民委员会告上了法庭。今年3月,她向荆门中院提起上诉并以身体残疾的理由申请司法救助。荆门中院审查后批准她免交诉讼费38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