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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法院和解执行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 荆执     发布时间: 2010-12-16 15:52:58
    钟祥法院深入细致、因地制宜地做工作,近日,终于将钟祥市九里乡杨桥村委会在一年半的时间里将同一片山林先后租赁给两人经营的一起山林承包纠纷难案以和解执行的方式圆满结案,实现了三方当事人的共赢,化解了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4年11月,九里乡杨桥村党支部、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将该村一组的一片山林以15000元租金租赁给刘某经营,双方签订了山林租赁合同,租期为30年,并约定了山林的四至范围和其他事项。2006年6月30日,杨桥村原支部书记在未经村两委集体研究的情况下,将刘某租赁的大部分山林以80000元租金租赁给石某经营,经营期限为50年(合同期限覆盖了刘某的承包期),该租赁合同于2007年7月3日在钟祥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07年4月1日,石某在砍伐林木时被刘某发现,双方引发纠纷,经相关组织调解无效,为此刘某诉至法院。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判决九里乡杨桥村委会与石某签订的非耕地承包合同无效,由杨桥村委会、石某将所侵占的山林返还给刘某。

    刘某申请钟祥法院强制执行。此案因涉及的山林是不动产,且具有开放性,使用权人不能完全控制山林,若双方矛盾不解开,即使法院强制执行交付了山林,执行效果也不会好。面对这样一起难案,钟祥法院执行庭没有畏惧,庭长周万林亲自负责该案的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杨桥村委会签订了一份非耕地使用权承包合同,一次性交清了承包费80000元,并为开发该山林已投入四十余万元建房、修路,植树200余亩。石某称:返还山林可以,那投入的50余万元怎么办。杨桥村委会与石某都无力支付这笔费用。石某为此抵触情绪很大,并到省高院、省政法委上访,强制执行势必造成不稳定因素。申请执行人刘某见执行不顺利,被执行人还到处上访,也多次到钟祥市委、市政府上访。双方官司打了很久,积怨很深,矛盾一触即发。

    钟祥法院执行庭调集精兵强将,多次向各方当事人宣讲法律,做各方当事人的协调工作,因分岐较大致使执行工作陷人僵局。钟祥法院领导高度重视此案执行,组织执行业务骨干认真分析案情,寻找案件执行的突破口。经分析认为,该案申请执行人刘某虽要求返还山林,但其并无经营能力,只会采用荒种荒收的粗放式经营方式,不利于发挥山林的效益;而村委会擅自将刘某已承包的山林转包他人,很显然侵害了其权益,故对刘某而言关键就是怎样保障其承包收益。而对被执行人石某而言,只要其投入的数十万资金有保障,其他问题应该是可以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已承包农村山林的流转收益属原承包人所有,找到了问题的症结,执行工作的重点开始调整为做申请人刘某的工作,让其退出承包,而取得合理的流转收益。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

    庭长周万林多次带领执行专班到九里乡杨桥村实地查看,并向九里乡有关领导反映案情,得到了乡政府的大力支持。乡政府多方为该村筹措资金,为执行工作打下了一定的基础。经过反复做申请人刘某的工作,使其认识到让其得到补偿并退出承包的合情、合理性,终于同意愿就补偿之事进行协商。又通过做杨桥村委会和石某的工作,也同意坐下来就补偿金额和对方谈。经过多次协调,执行干警的耐心和诚意打动了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内心的坚冰慢慢溶化,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杨桥村委会和石某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履行了补偿款,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退出山林承包,这起执行难案终于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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