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公布6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六条、一百九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本院搜集了辖区法院审理的六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以帮助人民群众准确识别、判断非法集资犯罪的手段、特征,认清非法集资犯罪的本质,准确识别、防范非法集资犯罪。
1、高息为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亿
基本案情:被告人叶某为使金砖公司与商业银行建立第三方担保合作关系,达到商业银行要求的公司或法定代表人有大量资产和现金流的条件,2010 年4 月至2015 年1 月间,叶某以个人或金砖公司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以支付月利率2.5%-3%的高息为诱饵,通过熟人、朋友介绍等口口相传的方式向公众吸收存款,然后向借款人出具个人签名或个人签名后加盖金砖公司印章的借据。叶某将上述吸收的存款用于还本付息及购置个人房产、豪华轿车,以显示实力。叶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计吸收张某某、艾某某等112 人存款230097.74 万元,截止案发仍欠付本金32333.17 万元。
2013 年10 月15 日,被告人叶某注册成立荆门万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信公司”)。因偿还其前期借款本息和金砖公司开展银行担保业务需要大量资金周转,叶某利用万信公司作平台吸收公众存款。2013 年3月至2015 年1 月,被告人叶某、刘某、赖某等人通过万信公司与公众签订借款合同603 份,非法吸收李某某、赵某某等367 人存款8254.43 万元,叶某将上述投资款用于还本付息及缴纳金砖公司在银行开展担保业务所需的保证金,截止案发仍欠付本金5132.90 万元。
判决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赖某、刘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以被告人叶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其所犯其他罪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被告人赖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借养老机构之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亿余元,2000余人“被套”
基本案情: 2011 年4 月至2016 年4 月,被告单位慈心某德养老公司因资金紧张,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决定向社会融资。被告人曾某某、贺某某、孙某某、刘某、曾某、李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以高息为诱饵,采取雇人发传单、登报宣传、举办大型活动及通过朋友间口口相传相互转告等公开宣传、推介的方式,帮慈心某德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先后在荆门、荆州、武汉等地共计向2267 人非法吸收资金50553.4188 万元,支付本息共计33551.9593 万元。被告人曾某某等9人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参与了慈心某德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
判决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慈心某德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曾某某、贺某某、孙某某、刘某、曾某、李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身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单位慈心某德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 万元;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 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3、宣称“安全可靠、收益高”,犯罪分子集资诈骗2900余万元
基本案情:2013 年底,原审被告人苏某某因投资失败致巨额债务无法偿还,其在与荆门某生行投资理财公司接触的过程中清楚了该公司的融资模式,遂产生了开办投资理财咨询公司向社会集资偿还债务的想法。2014 年7 月、10 月苏某某分别在荆门市沙洋县、钟祥市、东宝区注册成立了三家投资理财咨询中介公司。因工商部门核准投资理财咨询中介公司不能直接进行融资业务,苏某某便联系了五家需要融资的企业项目,加上自己的房产项目,指示三家中介公司分别制作了上述六家企业项目的宣传资料和广告,宣称向上述企业投资安全可靠,收益高,没有风险。规定1 万起投,承诺月息1.5%,年息18%,月月兑现。通过上述宣传,三家中介公司分别以为上述六家企业项目融资的名义,共向611名个人集资2920.50 万元,吸收的资金用于支付集资人本金187 万元,利息66.6737 万元。欠付本金2733.50元,利息折抵本金后余额2666.8263 万元。
在利用三家公司非法吸收资金的过程中,苏某某要求各融资项目企业提供个人账户作为入款账户并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自己,苏某某将非法吸收的资金除实际转入“威某粮油”项目企业100 万元、“广某食品”项目企业45 万元、“同某房产”项目企业25 万元外,余款被苏某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中介公司经营支出。
判决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苏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4、幼儿园版图扩张,高息免学费,非法集资逾1.4亿元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某于2000年成立某幼儿园,并担任该幼儿园负责人。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筹建新幼儿园,扩大幼儿园规模为由,采用发宣传单、开会、发送短信、微信、拨打电话、口头宣传等方式,向学生家长、幼儿园教职工及社会公众等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以高息、免学费为诱饵,共计向1254人非法集资人民币14343.212万元。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将非法吸收的9942.3696万元资金用于偿还前期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利息,个人挥霍700余万元,直接用于幼儿园建设仅为1270万元,另有银行取现的2000余万元资金无法说明去向。截止案发,尚有983名集资参与人的6042.4635万元本金不能返还。另查明,截止2020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已依法追缴116名集资参与人超拿利息248.8704万元,尚有155名集资参与人超拿利息共计1950.8267万元未追缴。
判决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5、P2P非法集资,1506人损失近1.5亿,
基本案情: 2014年上半年开始,深圳市某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之家公司)未经相关部门许可设立“某某中国”P2P网络平台,陆续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招募业务员,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吸收资金的方式具体有线上及线下两种:线上方式为招揽客户在该平台注册账户并绑定银行卡,由客户选择该公司以中介服务为名在平台上发布的涉及车贷、房贷、消费贷等虚假借款标的进行资金出借投资,以获取年利率5.7%至14.5%不等的利益。线下方式为通过业务员与客户当面签署相关债权转让服务协议、预约受让协议,以年利率高于线上投资的方式来吸引客户受让所谓债权进行投资,由客户直接将投资款汇入吕虹威控制的账户。某某之家公司以此居间服务为幌子所吸收的资金归集该公司资金池,用于对付客户本息、房贷、投资房地产、支付员工工资和提成等支出。
2015年底,被告人万某通过在钟祥市推广“某某中国”P2P网络平台业务的吴某某(另案处理)接触到了该业务,随后与被告人夏某某、王某某等人商议在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推广该业务。2016年初,由某某之家公司出资在屈家岭太子路租用一间门面发展业务,后于2016年12月由王某某经手在屈家岭注册成立钟祥市某某家园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屈家岭分公司对外开展业务。
王某某等人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共计组织招揽投资者1506人,为某某之家公司吸收资金共计148937299.5元,造成投资者损失共计106910161.3元。
判决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万某、夏某某、张某某、何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6、假借私募基金之名 非法募集资金949万元
基本案情:2014 年6 月,崔某某(另案处理)成立湖北华中某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4 年10 月,该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2015 年1 月,该公司名称变更为某谷公司。某谷公司成立后在多地成立分公司及办事处,违反国家相关金融法律规定,借用私募基金经营形式,发行所谓“襄阳华中某谷股权基金”、“襄阳某养居森林康养产业基金”等私募基金产品,同时打着为华中某谷集团旗下的襄阳颐某森林康养有限公司、湖北沃某沣特种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盈汉某竹复合制造有限公司、湖南某利富竹复合制造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幌子,承诺保本付息,公开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2015 年初,被告人丁某经人介绍进入某谷公司荆门分公司发展私募基金业务。2015 年5 月,丁某将该业务引入到京山市,并以某谷公司京山办事处的名义开展业务。丁某在负责京山办事处工作期间,先后召集业务经理和业务员20 余人,通过业务员向客户公开宣传投资产品及实地考察等方式非法募集资金,根据投资金额不同,分别承诺以8%、10%、12%的年收益吸引投资人参与投资。2015 年至案发时,某谷公司京山办事处投资人赎回某谷基金及康养股权共计541人次9497600元,分红1694510 元;投资后未兑付资金共计285 人29188000 元。
判决情况:被告人丁某在担任某谷公司京山办事处负责人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