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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抵押车未过户 保险赔不赔?

作者: 邓亚男   发布时间: 2019-05-31 13:44:31

   一女子花58万买了一辆原价98万的抵押宝马车,未办理过户登记,并投保了全车盗抢险。没曾想车开了没两个月就被抢走,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2016年11月8日,皮女士与一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并于当日支付现金58万购买了一辆抵押宝马车。双方交易时,该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是该抵押车的登记所有人,仅持有该车原车主的车辆行驶证。

   买下车后,皮女士于2016年12月6日为该车购买了一份保险金额为56.8万元的全车盗抢险(未购买不计免赔特约险)。购买保险时,皮女士应要求将车辆开过去供保险公司核实,并出示了该车原车主的机动车行驶证和其本人身份证。核实了皮女士出示的证件和车辆后,保险公司与其签订了保险合同。

   2016年12月16日晚上10点,皮女士正准备驾驶车时,被突然冲出来的4名男子将车抢走,皮女士随即报案。公安机关迅速立案展开侦查,至今,案件尚在侦查中,车辆未追回。皮女士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保险公司却以皮女士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

   原来,东宝区法院审理查明,该车经多次抵押。2015年9月该车就被原车主第一次抵押给了银行,同月又被二次抵押给了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因此认为,银行在第一次抵押中获得了该车的所有权,且在与银行的抵押合同尚未解除前,该车不能再次被抵押,因此第二次与小额贷款公司的抵押合同是无效合同,小额贷款公司无权处置该抵押车辆,皮女士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协议》也就属于无效协议,也就是说皮女士并未取得该车所有权,且皮女士明知58万元的购车价远远低于98万元的原价还执意购买,并且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关于车辆的来源情况,保险公司据此认为皮女士不具有该车保险利益。

    那么保险公司说的究竟对不对呢?还要看法院怎么说!

   东宝区法院审理认为,通过抵押,银行获得的仅是该车的抵押权,而非所有权,享有的只是对该车辆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车辆再次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对于车辆等特殊动产的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再加上,皮女士花58万元购买原价98万元的车辆不能认定其明知车辆出售价格过低,因此皮女士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协议》有效,虽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但皮女士已经根据买卖协议合法取得了对车辆的实际占有,拥有占有权,故皮女士具有对该车辆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理赔。故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皮女士保险金44.87万元(因未购买不计免赔险,扣减21%的绝对免赔率)。

 

   法官说法:车辆发生买卖关系,虽然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对于车辆这样的特殊动产,其所有权以实际占有作为所有权标志。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有在投保人是登记所有权人的情况下才具有保险利益。以车险而言,占有、保管、租用车辆的情况下,都可以认为具有保险利益。买车人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通过实际占有已经合法取得该车所有权,该车的损坏、灭失以及由该车引起的第三者责任都有可能造成其个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可以认为买车人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