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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促执行和解 快结委托案件

作者: 掇宣     发布时间: 2010-11-11 15:36:44
    近日,掇刀法院又成功执行一起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这是该院响应全国法院一盘棋的号召,积极开展清理委托执行案件的又一战果。今年以来,我院已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20余件,有效维护了司法统一,保障了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系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判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03年4月30日,胡某驾驶鄂H牌号大货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匡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匡某受伤致残、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胡某系刘某聘请的司机,刘某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同时,该车挂靠在荆门某公司名下,东莞法院判决车辆实际支配人刘某赔偿匡某经济损失6.5万元,荆门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二被执行人居住地、财产所在地均位于荆门市掇刀区辖区为由,于2010年8月10日将案件委托掇刀区人民法院执行。

    接到委托后,我院非常重视,组织精干人员成立专班,由执行庭长亲自带队,展开执行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为逃避执行,已离荆远赴贵州煤矿打工,具体地点不详,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其采取执行措施非常困难。执行法官当即找到另一被执行人荆门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该公司态度强硬,认为判决不公,已方没收取车辆挂靠管理费,没从车辆营运中获得任何利益,不愿意进行赔偿,并表示要提起申诉。

    为了避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矛盾加剧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执行庭长张高平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积极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在告知被执行公司申诉相关程序及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多次耐心进行释法明理和说服教育之后,荆门某公司终于同意进行赔偿,但其对赔偿数额提出异议。执行法官又及时通过电话给申请人匡某进行沟通,从减轻诉累的角度,耐心细致地做其思想工作,经过不懈努力,申请人从广东发来邮件,书面同意荆门某公司的赔偿方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法官主持下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荆门某公司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匡某经济损失5.3万元。日前,荆门某公司已将赔偿款项如数缴纳到我院,我院收到执行标的款后,已迅速将款项汇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专户。

    至此,我院执行法官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内,力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确保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将该起跨省委托执行案件顺利执行完毕,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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