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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真情执行 股东主动担责

作者: 掇宣     发布时间: 2010-11-11 15:35:41
    掇刀法院近期成功调结一“无望”执行难案,在执行法官的真情感召下,清算公司股东主动担责,履行了劳动仲裁裁决义务,为劳动者缴纳了养老、医疗保险,解决了职工的后顾之忧,在保护了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劳动仲裁裁决的威信力。

    2005年3月1日,蔡某到荆门市某公司从事货物装卸工作,双方连续签订了有效期为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终止。2008年7月30日,蔡某在公司货场从事装卸工作时摔倒受伤,之后离开公司,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荆门市某公司向蔡某支付了工伤待遇6万余元。原以为此事就此了解,不料,蔡某以公司没为其缴纳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及经济补偿金为由,向掇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年2月8日,掇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荆门市某公司支付蔡某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及经济补偿金合计18000元。

    事有凑巧,该仲裁案尚未进入执行程序,荆门市某公司经营期限至2010年2月25日刚好到期,而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定注销公司,并成立了清算小组处理注销公司的有关事宜,此时,蔡某才向荆门市掇刀法院申请执行。经执行法官调查,荆门市某公司无固定资产,其经营期间,系租赁他人的办公室及货场,案件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执行案件中,法院一般只能执行公司的财产,而不能随意执行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也只有在股东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才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执法法官此时面临着执行“无望”的难题,一方面,申请人蔡某作为弱势的劳动者,理应享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在遭受工伤后,这笔补偿款对其家庭尤为重要;另一方面,公司处于解散清算的特殊时期,且履行能力欠缺,存在难以执行到位的风险。

    面对这个执行难题,执行法官主动找到某公司的四位股东,多次与他们交谈心,从法律、道德等角度阐明本案的执行对生活困难的申请人家庭的意义,在执行法官的热情感召下,公司的四位股东深明大义,一致表示不论公司还有无财产、不论公司是否在进行清算,都将由个人筹资促使该案执结。经协商,由四位股东各出资4500元,将裁决支付的18000元一分不少交到了法院,一起本来执行无望的案件就在执行法官的真情感召下,得到了被执行公司股东的支持,最终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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