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作者:
王亚丽
发布时间:
2019-12-09 10:13:05
被告人王某为网络诈骗团伙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近日,京山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2017年王某注册成立了一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第三方支付宝平台设置成第四方支付平台,控制第三方资金进出,从而收取服务费营利。2018年王某将有关的技术文档提供给一诈骗团伙(另案处理),该团伙线上诈骗成功后,王某利用技术手段对诈骗所得资金进行结算,并从中获利2万余元。诈骗团伙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