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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老病残犯悔改表现应如何认定的法律探析

作者: 沙洋人民法院副院长 夏征洪     发布时间: 2009-12-17 10:37:48
    内容提要:悔改表现根据罪犯年龄和身体状况可分为成年罪犯、未成年罪犯和老病残犯三种考核标准。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由于没有正确的理解和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导致老病残犯减刑无望,影响了监狱的稳定和社会和谐。有鉴于此,有的部门和同志提出降低悔改表现的标准来为老病残犯减刑,这种做法不妥。本文从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入手,对几种错误观点进行了剖析,对老病残犯悔改表现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准确的界定。

    关键词:老病残犯  悔改表现  认定标准

    监狱是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为了正确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改革和完善对罪犯的考核、奖罚制度,提高改造质量,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6个省市实施计分考核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查研究,起草了《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据此制定了《服刑人员计分考核暂行规定》(试行),对稳定监狱改造秩序,调动罪犯改造生产的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监狱在刑罚执行的过程出现了一些矛盾,产生了一些困难。监狱有的同志在老病残犯计分考核与悔改表现的认定上提出了三种观点,一是老病残犯未获表扬即可减刑;二是老病残犯获二次表扬即可减刑(其他罪犯获四次表扬才能减刑);三是老病残犯单独排序减刑会占用其他服刑人员的奖励指标,影响大多数服刑人员改造生产积极性。若不支持上述观点,就可能被对方误会自己没有正确理解与执行法律,或者对监狱工作不支持,等等。为此,有必要对老病残犯悔改表现应如何认定进行法律上的探讨。

    一、引发争议的主要原因

    (一)担心老病残犯的行政奖励会占用其他服刑人员的奖励指标

监狱对服刑人员考核统一实行计分积累、季度评比、择优受奖。对服刑人员的行政奖励,50%以历季的累计分从高到低顺序评定,其余以当季的累计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评定。累计分越高获得监狱行政奖励的机会就越大。服刑人员获得监狱四个季度的行政奖励即可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监狱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建议。监狱每个季度对服刑人员的行政奖励有一定的指标,按照监狱的戒备等级来分配,分别控制在45%、40%、35%以下,并依据监管改造工作季度考核成绩上下浮动行政奖励指标。只有当月累计有效分为正分的服刑人员才能进入行政奖励范围。有的同志认为按目前这种方法,老病残犯尽管有获得行政奖励的机会,但需要较长时间。若对老病残犯进行单独排序,就会占用其他服刑人员分配的奖励指标,势必影响其他服刑人员的积极性。

    (二)老病残犯影响监狱的稳定与发展

监狱对服刑人员考核的内容,依据是《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考核主要为二个方面,一是思想改造,二是劳动改造。思想改造主要包括《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中的基本规范、生活规范、学习规范、礼貌文明规范。劳动改造主要包括生产劳动改造和生产劳动态度、效率质量等。老病残犯除年龄、身体的原因在劳动上不能与其他服刑人员相比较,还大量占用其他服刑人员的医疗费用。老病残犯罪重、刑长、年纪大、身体有残疾或疾病与其他服刑人员一同排序,减刑机会很少、悲观厌世,影响监狱秩序的稳定。

    (三)服刑人员亲属高度关注

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其亲属大多对他们在监狱中的改造表现、生活条件、医疗保障等各方面的情况给予高度关注。服刑人员在监狱里无论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无论其是真病还是装病,对服刑人员亲属的解释工作都十分困难。老病残犯的状况对监狱的压力较大,老病残犯能否获行政奖励减刑、假释,成为监狱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

    二、法律规定的探析

    如前所述,老病残犯存在的问题,其实并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监狱有的同志产生一些模糊认识,一是对法律的理解有误;二是对司法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监狱局的规定没有真正领会。

    (一)关于老病残犯悔改表现的相关规定

    1、关于老残犯悔改表现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它有哪些基本要件?我国刑法第78条未有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条第一项作了具体解释。“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第13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的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第14条规定: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第3条规定: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刑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从上述《规定》看,确有悔改表现,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法定考核内容;二是法定考核时间,二者缺一不可。法定考核内容从罪犯年龄、身体状况可分为三个标准,一是成年罪犯的标准;二是未成年罪犯的标准;三是老残犯的标准。前者为确有悔改表现,后二者为视为确有悔改表现。成年罪犯悔改表现的标准,必须同时具备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缺一不可。未成年犯的悔改表现的标准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悔改表现。老残犯(不含自伤致残)的悔改表现标准是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其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教育管理,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三种标准的共同点,必须认罪服法;不同点,成年罪犯在学习、劳动上的要求比未成年犯与老残犯要求高一些,这种规定是合理的,也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法定考核时间,从起始期和间隔期的规定来看,悔改表现考核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从司法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老残犯的规定看,均与《规定》相符合。

    2、关于病犯悔改表现的相关规定

病犯是司法实践中新增的一项内容,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可。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老、病残犯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主要考核思想改造表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老年(60岁以上)和身体残疾(自伤、自残除外)的罪犯减刑、假释,应当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可以从宽掌握。老病残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教育管理,无违纪扣分的,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服刑人员计分考核暂行规定》(试行)第23条第三款规定:经监狱认定的老病残犯的行政奖励,实行单独排序;其奖励比例可低于单位平均数10%。

    (二)对几种错误观点的剖析

监狱有的同志在老病残犯计分考核与悔改表现的认定上提出的三种观点,是片面和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1、老病残犯未获表扬即可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请法院减刑,不符合法律规定

有的同志提出老病残犯未获表扬减刑,依据是省高院实施意见“老病残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教育,无违纪扣分的,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该同志认为,实施意见没有说老病残犯需要给予表扬才可减刑,就可推断老病残犯未获表扬即可提请法院减刑。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省院实施意见关于老病残犯的表述,是对成年罪犯与老病残犯悔改表现标准的划分,这种划分是正确的,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悔改表现的四条规定,也没有说要给予表扬才能减刑,因为它是对刑法悔改表现的细化,是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标准。具体执行中,是否给予表扬,还是要按照监狱法及省监狱局的规定执行,按刑法78条的规定依法提请减刑。就象先进工作者评选一样,先进工作者有一个评选标准或者条件,具体执行中,是否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是以奖励证书为依据。老病残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应以“奖励证书”为依据。监狱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的奖励和处罚的依据。监狱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表扬奖励是衡量罪犯表现情况的标志;是区分是否具有悔改表现的依据;是监狱提请罪犯减刑或者假释不可缺少的法定证据;是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便于监狱民警操作的好方法。

老病残犯未获表扬即认定其具有悔改表现并提请法院减刑,既不符合刑法、监狱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既没有正确执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没有执行司法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监狱局的有关规定,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均不好。

2、老病残犯获二次表扬即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请法院减刑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悔改表现的标准包含二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定考核内容,二是法定考核时间,考核内容全国标准是统一的,考核时间全国也是统一的,以年度为计算单位,但具体操作方法不一致。有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考核给予一次表扬奖励,确认其具有悔改表现,提请法院减刑的;有以月为单位进行考核给予一次表扬,12次表扬确认其具有悔改表现,提请法院减刑的;有以半年为单位进行考核给予一次表扬奖励,二次表扬确认其具有悔改表现,提请法院减刑的;有以季度为单位进行考核给予一次表扬奖励,四个季度奖励确认其具有悔改表现提请法院减刑的(系湖北省监狱局的规定,从司法实践看,笔者认为系最佳考核方法)。无论是年度、半年、季度还是月,其考核期均是一年,符合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若老病残犯适用获二次表扬即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请减刑,将存在下列问题:

首先,违反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里所说的“公民“或一切公民”,应当包括罪犯在内,这里所说的“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原则对所有的罪犯同样有效。

适用法律平等原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定罪的一律平等;二是量刑上的一律平等;三是行刑上的一律平等。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所有的受刑人平等地适用法律,不因身份、地位而有特殊。罪犯在减刑、假释的法律适用上,也要贯彻适用法律平等的原则,不能因为其是老病残犯就离开法律规定与考核规则进行操作。罪犯获多少表扬,可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主要看法律规定和考核规则规定。北京市监狱局考核规则是以年度考核为周期,罪犯年度考核评比,获监狱一次表扬,即可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湖北省监狱局考核规则考核周期也是一年,但它规定罪犯获得四次季度表扬,即可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因此,悔改表现的认定应按各地规定的考核规则执行。在湖北监狱服刑的罪犯,未达到四个季度表扬的,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四个季度表扬,可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的规定,应适用于湖北省监狱内所有的服刑罪犯。若成年罪犯、未成年罪犯用一年时间获四个行政奖励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而老病残犯只用半年时间获二次表扬即可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的话,既违反了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法律平等的原则,又违反了考核规则的规定。

其次,老病残犯超越了未成年罪犯的法律地位

罪犯的法律地位即罪犯享有的法律权利和必须履行法律义务。从法律规定看,成年罪犯、未成年罪犯、老病残犯虽然他们都是罪犯,但他们享有的法律权利是不相同。权利越多,可视为法律地位越高。法律对未成年罪犯规定享有的权利相对多一些。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如未成年罪犯减刑幅度可适当放宽,间隔期可相应缩短等。未成年罪犯都适用获四次表扬才可确定其具有悔改表现而提请法院减刑,那么老病残犯适用获两次表扬即可确定其具有悔改表现而提请法院减刑显然欠妥。再次,与起始期、间隔期的规定相差较大。法律规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成年罪犯、未成年罪犯四个季度行政奖励的考核期正好是一年,与法定间隔期相符,与法定起始期基本相符(加上入监教育的时间)。法律未规定老病残犯的间隔期可相应缩短,而老病残犯二个季度行政奖励考核期则是半年,这个期间提请减刑显然不符法定间隔期的规定,只能隔半年再提请;为了与起始期一年半相符合,那就得隔更长的时间。这样,既显得多此一举,又影响其他服刑人员改造积极性,同时还显得规定不够严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省院规定余刑一年以内适用获二次表扬减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是适用于所有的罪犯,体现了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二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有利于调动短刑犯积极改造;三是适用获二次表扬减刑必须符合起始期与间隔期的规定。如采用北京监狱减刑预报的方法可以不适用获二次表扬减刑的方法,同样调动短刑犯的改造积极性。

3、老病残减刑既不占其他服刑人员的奖励指标,也不影响其他服刑人员的改造与生产的积极性

老病残犯的界定应有严格标准。笔者认为,老年犯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罪犯。年龄的确定一般应按照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认定年龄为准。残疾犯是指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或者生理缺陷,丧失或基本丧失生活、劳动能力,而不够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病犯是司法实践中新增的一项内容,是指长期患较严重的慢性疾病,丧失或基本丧失生活、劳动能力,接近保外就医条件但又不符合保外就医标准,并经一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罪犯(罪犯减刑是一个系统工程,并不是由监狱一个单位办理,最好按公检法司共同认可的标准执行),从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老病残犯与成年罪犯分开排序是合理合法的。首先,分开排序是与人的生理、身体变化相适应的。人基本都要经过从童年、青年到老年的变化过程,这是必然的规律。老病残犯与成年罪犯的身体状况是有明显差别的。区别对待符合以人为本的精神与客观实际情况,符合人体的自然发展规律与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正如奥运会与残奥会,两会合并举行,残疾运动员拿金牌的希望很小,分开举办目的不仅是让他们能拿金牌,更重要是让残疾人树立自强不息、身残志坚、奋发向上的勇气,减轻社会的压力与负担,促进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老病残犯与成年罪犯分开考核与排序,也有与奥运会、残奥会相近的意义,即鼓励老病残犯安心改造、积极改造,在希望中改造与生活,有利于社会与监狱的和谐与稳定。其次,分开排序与法律规定相符合。老病残犯考核的法定内容、法定时间和法定悔改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明确规定,应严格执行。前面已述,这里就不再重复。老病残犯的具体考核办法,司法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监狱管理局也有明确具体规定,应坚决执行。老病残犯若不单独排序,成年罪犯就会占老病残犯的奖励指标,若老病残犯单独排序,双方谁也不占谁的奖励指标。只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老病残犯单独排序,既不存在降低标准采用获二次表扬减刑的问题,也不存在老病残犯占用其他服刑人员奖励指标,影响其他服刑人员改造、生产积极性的问题;既严格执行了法律,又有利于让老病残犯在希望中积极改造,有利于监狱改造秩序的稳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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