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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工作存在“四难”现象

作者: 柯香玉   发布时间: 2014-10-13 09:33:10

   

小额速裁程序作为一种简易、方便、快捷的诉讼程序,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近年来,钟祥法院根据上级法院要求,大力推广适用小额速裁机制,该院在办理小额速裁案件中,发现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存在以下四难现象:

   一、适用范围难界定。2011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小额速裁适用的范围,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做出了界定,因小额速裁程序受案范围与现行立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相差无几,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法官在判断适用何种程序时经常陷入两难境地,在同一法院内部就同一类型案件处于多种程序并存适用的局面。加之小额速裁程序适用规定要求高、标准严、审理期限短,导致部分主审法官不愿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理案件。

二、诉讼程序难启动。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部分案件虽然符合小额速裁程序的受理条件,却难以启动适用程序。有的当事人认为放弃上诉权无法救济而不愿选择适用该程序,还有的案件被告难以联系,甚至下落不明,或者一些被告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恶意拖延诉讼而不愿选择该程序,这些都成为严重影响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制约因素。

三、代理效力难确定。对小额速裁程序的选择,意味着放弃上诉权,而代理人是否有权代为处置上诉权,尚无明确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因对适用小额程序反悔而对其代理人进行程序选择的行为效力提出质疑,直接影响该机制的运行效率。

   四、优先执行难保证。目前小额速裁程序简便快捷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审判阶段,如简便起诉、简便庭审、简便送达、一审终审等方面,但在执行方面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阶段没有体现出该程序快捷简便的特点。有时会出现审判得快,执行得慢,致使减轻当事人诉累的目的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