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女孩状告父亲索要抚养费法院予以支持
作者:
范雪莱
发布时间:
2019-07-09 15:57:02
近日,京山市法院受理了一起女儿告父亲的的官司,原告是一名16岁女孩,她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
2003年12月底小云(化名)出生,2012年3月14日其未满9岁时父母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孩由女方抚养监护,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直到小孩学业完成,此款需在每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未按时付清,则应每日按所欠人民币数额的1%加罚给女方”。然而双方离婚后,其父亲并未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小云父母离婚时约定小云由母亲抚养,其父亲给付抚养费,故其父亲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给付抚养的义务。遂判决小云父亲支付小云2012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的抚养费42000元及违约金434.35元;另外,在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小云抚养费500元直至小云年满十八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