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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医患纠纷案件特点、原因及对策

作者: 邵国平     发布时间: 2006-06-19 11:09:36
近年来,东宝区法院受理的医患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2005年,该院受理医患纠纷案件7件,2006年1—4月受理7件,目前已审结10件,其中判决7 件,调解2件,撤诉1件。医疗纠纷案件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一、医患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该院受理的医患纠纷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一)起诉标的额大,患者动辄即提出几万元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高额经济赔偿。(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医疗纠纷案件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医疗技术、医患双方医疗知识不对称和信息沟通不及时及医护人员技术水平和责任心等诸多因素,审理起来存在着证据收集难、责任分担认定难、鉴定结论采信难、法律适用难等现象。(三)调解难度大。医患双方的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以前,已经过多次调解,法院判决前也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但终因双方意见分歧大而调解不成功,有的甚至迁怒于法院,认为法院裁判不公,从而走上上访之路。二、医患纠纷案件上升的原因(一)患者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一部分病患者的疾病在经过医院的诊治而达不到自己的期望要求,或者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往往不再“忍气吞声”,而是选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讨回公道。(二)医院内部管理不到位,医疗技术水平不高,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引起医疗事故。近年来,我市发生的患者因输血感染肝炎、手术器械遗留患者体内、患者身体器官被误切等事故,均是由这方面原因引起。(三)医患双方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和理解,交流沟通不够。一方面患者医疗知识缺乏,不了解医学的复杂性,不懂得医疗活动的高技术、高风险特点,如有的手术引起手术并发症现象等,另一方面医院和医务人员不能设身处地地替患者着想,较多地考虑医疗机构和自身的权益,未尽到告知的义务,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未得到充分尊重。(四)看病难、看病贵等社会问题,引起患者对医院的信任度下降。一方面有钱的人看病因保险到位不出钱,另一方面无钱的人有病无钱看。同时,由于社会保障体系未健全,少数经济条件非常有限的病患者在千方百计筹措了医疗费用而病情不见好转的情况下,便一味地把责任归咎于院方,找医院“横扯皮”,索取赔偿。再加之媒体报道哈尔滨五百万元天价医疗费事件等以及各地频频出现的医疗事故,这些社会现象引起了相当一部分患者对医院的不信任。三、审理医患纠纷案件的对策一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医患双方的法律意识。采取电视访谈、印发小册子、专题讨论等形式,加大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宣传力度,让他们知晓《条例》施行后的医疗事故纠纷参照条例办理,属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的纠纷,按《民法通则》办理;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由医学会负责;对其他事故的鉴定,由中介机构进行。医患纠纷案件发生前,医院方一方面要建立健全诊疗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医疗护理技能的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医护人员的事业心、责任心,从主观因素上最大限度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纠纷发生后,要报告医政部门快速协调处理,尽快消化矛盾。同时,在调档、病历查阅、证据保全、鉴定等方面要与人民法院积极配合,建立起快速处理医患纠纷的诉讼绿色通道。二是人民法院对医患纠纷案件要依法受理,认真审理。要挑选业务知识强、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审理医患纠纷案件。对医患纠纷案件的主体资格、侵权事实、侵害后果等诉讼因素要进行认真审查,统一执法力度,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采取选送法官到上级法院培训深造、举办医患纠纷案件审理研讨班、座谈会等形式,不断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三是加大对医患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医患纠纷案件发生后,赔偿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应当站在客观中立的角度,按照“多调少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加大调解力度,找准双方的利益平衡点,促成双方达成共识。在调解过程中,既不能以牺牲医院方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无原则地迁就患者的无理要求,也不能忽视作为弱势方的患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其上访告状,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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