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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法院慎用强制措施 成功执行一起房屋搬迁案中案

作者: 何仕平 廖军     发布时间: 2009-08-12 16:20:19
    亲戚出资申购福利房,却因房产纠纷闹上法庭。近日,京山法院在未使用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成功执行一起房屋搬迁案。既为双方明晰了产权,又一并解决了房屋装修补偿款的问题,避免了当事人矛盾激化、减轻了诉累。

    申请执行人王某系京山县邮政局职工,与被执行人甘某是亲戚关系。1988年,京山县邮政局在分福利房时,将一套二室一厅住房分给王某,并要求出资21316元;甘某当时以王某的名义交款21316元后入住该房。2008年12月,京山县邮政局统一办理产权登记,该房屋所有权登记人为王某,王某便多次通知甘某搬出该房屋,但甘不同意。双方为此反目并诉至法院。本院判决甘某于7日内将房屋返还给王某,但甘未履行。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鉴于该案的执行难度很大,执行人员在认真开展外围调查时了解到甘某性格豪爽、爱讲面子,他与院落里的人相处十多年后、彼此较为熟悉,因被要求强制搬迁,感到 “非常伤及面子”而不愿搬迁;但又担心别人说他想霸占房屋,而举棋不定。执行员因势利导,在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时,与甘某进行了促膝长谈。起初,甘非常坚决地认为住房是自己的,誓与房屋共存亡,谁让他搬迁就一把火将房子烧掉;但经执行员从情理、法理等方面的耐心疏导,甘的态度有所缓和,说要再考虑一下。次日,执行员趁热打铁,按约定时间跟甘通了电话,甘说当时购买房屋的时候垫付了2万多元,房子装修又花了几万元,必须要7万元才能搬迁;而对方不答应,说此事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判决书也阐明需另案解决。执行员又从情理上与申请执行人王某进行沟通,王同意出4万元作为垫付款及补偿款一次性了断此事。执行人员马上折回头跟甘某联系,甘最终表示同意。

    第三日钱款到账后,甘却说正在找房子,还得一段时间才能搬迁。执行人员当即严肃指出,软拖不行、必须限时搬出,否则将强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自负。看到法院要动真格,甘连忙找地方租住,并在第七日将所有物件搬出。申请执行人王某见此,也谅解对方,主动承担了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此外还将甘某垫付的水改费用承担了。至此,该案通过执行人员讲究工作方式,仅用七天即圆满执结,取得了满意的执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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