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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追求有温度的判决

作者: 王强宸   发布时间: 2021-05-19 09:45:12

陈某、张某系京山市经营废旧板材回收站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的一天,张某电话联系货车司机周某到京山市绿林镇拖废旧板材,同时让周某从京山带2名搬运工人到绿林镇搬货。当晚,周某驾驶货车并载甲、乙2名工人返回京山。途中,周某驾驶的车辆失控驶出路外,与路旁车辆及房屋相撞,造成司机周某及甲、乙两名工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甲、乙无责任。

2020年9月,甲、乙2名工人的亲属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货车司机周某的亲属以及店主陈某、张某各赔偿8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张某与甲、乙2名工人之间是雇佣关系,与周某之间是承揽关系。陈某、张某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周某对甲、乙2名工人的死亡负全部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周某亲属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分别赔偿甲、乙2名工人的亲属80余万元和7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甲、乙2名工人的亲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店主陈某、张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二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了解到:1、甲、乙均是家中主要劳动力,二人的死亡对整个家庭打击很大。2、甲的女儿正在读高中,需要获得赔偿以便完成学业。甲的父亲因本事故心力憔悴,在上诉期间去世。3、货车司机周某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其家属没有赔偿能力。4、店主张某身患癌症,在荆门一医住院治疗,赔偿能力有限。

考虑到上述情况,合议庭认为简单下判不能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通过认真分析案情,和当事人多次于情于理的沟通后,店主陈某、张某内心受到触动,愿意补偿受害人部分损失。在双方为补偿数额僵持不下时,合议庭毫不气馁,又通过陈某、张某的代理律师、一审承办法官给陈某、张某做工作,最终将补偿数额从2万元增加到3万元,双方达成了补偿协议。双方达成协议后,合议庭了解到甲的亲属是低保户,依法定程序为其办理了免收诉讼费的审批手续,减免了其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院民一庭始终贯彻“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思想,真心实意的为群众着想,从小事、实处着手,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思想成果和工作成果。同时,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促成当地村委会为死者亲属申请办理了低保手续及店主张某在自身患有癌症正住院治疗,且一审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拿出3万元补偿受害人亲属。对受害人家庭遇到的困难,社会各界都伸出了援助之手,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