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两叔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获刑
12月22日,沙洋县法院对被告人陈平德、陈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陈平德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判决被告人陈舵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6年期间,陈平德在高阳镇供销合作社的土地上建起猪舍和厕所,后改建从事养殖及涵管生产,陈舵也在该土地上建起住房二间。陈平德、陈舵两人系叔侄关系。高阳镇供销合作社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沙洋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鄂沙洋县沈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平德、陈舵排除在沙洋县高阳镇供销合作社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妨害,即拆除、腾退、清理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及物品。陈平德、陈舵不服,上诉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2012)鄂荆门民一终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平德、陈舵仍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鄂民申字第006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陈平德、陈舵的再审申请。
在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沙洋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向陈平德、陈舵二人发出(2013)沙执字第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二人于2013年4月8日前排除在沙洋县高阳镇供销合作社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妨害,即拆除、腾退、清理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及物品。到期后,二人没有拆除、腾退、清理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及物品。法院工作人员多次上门给二人做思想工作,宣讲法律,但二人仍拒绝履行。2014年3月4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作出拘留陈平德十五日的决定。拘留期间届满后,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做陈平德、陈舵的思想工作,但其仍拒不履行。
2014年5月28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时,陈平德阻碍执行人员搬运水泥涵管,且阻碍执行车辆拖运水泥涵管,后经执行人员劝说无效后被带离现场。而陈舵也阻碍执行,其挣脱法警控制后冲进自家浴室,欲取刀对抗执行,被法警及时制止后强行带离现场,执行工作才得以正常开展。陈平德、陈舵二人分别被带离现场后,因拒不腾退所占的土地、妨害法院执行公务,于同日被沙洋县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陈平德、陈舵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由沙洋县检察院向沙洋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平德、陈舵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陈舵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被告人陈平德没有悔罪表示,拒不认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