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出台《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配套措施,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在市场主体拯救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重塑良好信用、健康良性发展。市中院与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荆门市中心支行联合印发《荆门市破产重整、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纳税信用修复、工商信用修复、司法信用修复、金融信用重建、信息动态共享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纳税信用修复方面,企业在重整、和解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税务机关应当依规及时办理信息变更。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可以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按照相关标准开展修复,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工商信用修复方面,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和解方案后,重整、和解企业或管理人持申请书、人民法院批准重整、和解方案裁定书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企业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重整、和解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在司法信用修复方面,本市两级人民法院,对于因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或者屏蔽该企业失信信息。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被限制高消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可以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令,人民法院审核后应立即做出处理。
在金融信用重建方面,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务人企业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后,管理人凭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等有效资料,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更新相关征信记录,金融机构核实有关信息后应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添加相关说明,及时反映相关信贷重整、和解情况。鼓励金融机构对重整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审批。
市发改委(市信用办)根据重整、和解企业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申请,在3个工作日通过“信用中国”完成信用修复初审。同时,各部门应联合建立破产重整、和解案件信息动态共享机制,指定专人协调解决信用修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