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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应依法严惩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0-07-02 08:35:37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杜某系荆门市某药堂公司负责销售工作的总经理助理。2020121上午,杜某得知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荆门市场口罩脱销,遂决定对公司门店正在售卖的口罩提价销售,安排员工在公司电脑系统上进行提价操作,将公司售卖的振德牌一次性医用口罩从每袋18元提价至每袋49元进行销售,次日,杜某安排他人再次将上述口罩零售价调价为城区店每袋28元、乡镇店每袋29元进行销售,截止2020122晚,被告单位荆门市某药堂公司旗下门店共计提价销售口罩6273袋,非法获利人民币155769元,案发后被告单位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77852元,被告人杜某主动投案。

【调查与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杜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荆门市某药堂公司及被告人杜某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单位荆门市某药堂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二、被告人杜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三、对被告单位荆门市某药堂公司违法所得77917元予以追缴。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被告人均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

【法律分析】

被告单位荆门市某药堂公司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被告人杜某身为荆门市某药堂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公司门店的销售工作,属于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其安排、指使公司员工加价销售口罩牟取暴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罚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之规定,被告单位荆门市某药堂公司、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单位荆门荆门市某药堂公司案发后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接到办案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荆门市某药堂公司违法所得总额155769元,已退赔77852元,余款77917元依法应予追缴。综上,根据被告单位荆门市某药堂公司、被告人杜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典型意义】

口罩是防御疫情最基本的防护用品,对狙击疫情蔓延、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至关重要,东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既坚持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涉疫犯罪,准确认定犯罪事实,自受案之日起五日内审结了此案,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开庭三天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切实保障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申请回避权、申请取证权、辩护权、审理程序及其认罪认罚的知晓权、选择权等各项诉讼权利,有效发挥刑事审判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扰乱涉疫情防控物资市场经营秩序的犯罪,保障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起到广泛普法宣传作用,使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自觉规范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