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业承包纠纷案件情况分析及对策
作者:
许道恒 魏照兵
发布时间:
2007-08-21 10:16:51
2004年至2006年,荆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各类农业承包纠纷案件228件,其中,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54件,占67.5%;水面承包纠纷案件26件,占11.4%;山林承包纠纷案件48件,占21.1%。通过审理,我们发现这类纠纷存在一些新的特点和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本文拟就当前农业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纠纷形成的原因及对策谈几点意见。 一、农业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一是大多数案件涉及当事人众多,有相当一部分为群体诉讼。在这些案件中,有的是一个原告起诉多个被告,有的是多个原告起诉一个被告,有的是多个原告起诉多个被告。还有些案件表面上看原、被告都是一个当事人,但实际上这一个当事人可能只是众多“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其中,有的是涉及到众多村民的利益以村委会的名义来打官事的,有的是一个村民先来打官事还有众多相同情形的村民等待观望的,有的是单纯的民事纠纷因家族、宗族因素的介入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成为某个家族或宗族的代表的,等等。在审结的228件案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纠纷案件达186件,占纠纷案件总数的81.6%。二是土地承包中因占地补偿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偏多。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高速公路、铁路、国家建设项目和城市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农民承包的田地,从而导致因占地补偿引发的纠纷增多,占案件总数的55.3%。三是村委会成为被告的案件增多,农民成为被告的案件有所下降。在审结的案件中,村委会为被告的168件,占总数的73.4%;农民为被告的37件,占总数的16.2%。这和2000年前后的情况正好相反。四是案件的审理难度比较大。部分承包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缺乏,表达能力差,加之经济条件的原因,很多承包人没有或请不起代理人,使得正常的庭审程序难以正常进行,往往是该说清楚的没说清楚,不需要说的说了不少。另外,许多承包人只认“死理”,很难接受别人的意见,增加了调解的难度。五是容易引发涉诉上访事件。这是农业承包纠纷案件的最大的难点所在。在庭审时主要表现为旁听人员众多,庭审秩序难于维持。很多农业承包纠纷案件都是经过当地政府部门、甚至党政主要领导的多次协调和处理,而后又多次上访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之后才起诉至法院的,所以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稍有不慎就会成为矛盾的“爆炸地”。 二、农业承包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农民农业承包的愿望空前增强。党中央一系列的惠农政策,特别是农业税的免除,极大地调动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其获得土地、林地、水面等农业生产基本资料的愿望空前增强。由于当时对形势的发展缺乏预见性,使得以前的承包人与现在的实际承包人、本村以外的承包人与本村村民或村集体等的纠纷不断出现。二是农业承包手续不完备。二轮土地延包中,相应的承包手续不完备,给后来的纠纷留下了隐患。特别是以前本村村民无人问津的荒山、荒滩、荒地、水面对外发包时,只考虑当时的情况包出去越快越好,有些承包的手续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到位。但当时双方都没想到现在这些荒山、荒滩、荒地、水面会成为“香饽饽”,有的甚至是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一些人见“有利可图、有空可钻”,便想方设法挤走原承包人,全然不管别人这些年来在资金、人力、物力上的投入。三是资源、征用等原因导致的承包权升值。一些工厂的建立,需要大量的木材作为原材料,使得山林升值;因高速公路的修建、国家项目的建设,要对征地进行补偿,使得土地升值,这些都会直接导致农业承包纠纷的发生。四是征地补偿标准法律无明确的规定。有些地方的土地被征用后,因为征地补偿标准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地方政府制定的补偿政策不尽科学合理,加之有些村组实施征地补偿政策时不公开、不透明,或实质不公平,从而因征地补偿而发生农业承包纠纷。五是有些承包人思想觉悟较差,法律意识不强。有的承包人以欠收、受灾等借口拖着不交承包款;有的因为合同到期后出于各种原因而不续签合同,又不退出承包;有的私自转包等等而引起纠纷。同时,一些农村基层干部更换频繁,换了干部就撕合同,有的基于获取某些利益的目的,不惜牺牲承包人的合法利益。还有些本地势力对外来承包人的经营进行干扰,致使承包人无法进行正常经营而引起纠纷。 三、化解农业承包纠纷的对策一是加大政策和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切实维护农业承包责任制的稳定和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党的农村、农业政策贯彻好、落实好,关键是教育广大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更新观念,着眼长远,树立大局意识,认真领会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实质,自觉地、不折不扣地把党的各项支农、扶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树立法律意识,诚实守信,从讲政治的高度来维护农村的和谐与发展。农业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加强对农民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农民自觉守法。二是规范农业承包程序,注重完善合同内容。农业承包合同一般经营周期较长,不能即时清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法和原则订立书面合同。必要时进行法律咨询,或者是聘请律师代理,确保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内容充分完善和合法有效,避免因合同订立不规范、不完善而引起纠纷。三是加大诉前调解力度,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应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集中党委、政府、基层组织、司法等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大诉前调解力度,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样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农业承包纠纷的矛盾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村委会、村治调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确实发挥作用,力求把矛盾化解、消化在基层;乡镇党委、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采取主要领导分包、安排专班等措施,依法认真解决矛盾纠纷,尽量避免矛盾上交和扩大;县(市、区)党委、政府及信访部门要增强法律意识,为矛盾纠纷的解决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建立基层法院参与地方党政机关诉前协商、调解的制度,形成解决农业承包纠纷的合力。四是讲究办案方法,注重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积极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用“热心、诚心、耐心”对待当事人。摸清很多农村当事人和“秋菊打官司”一样找的就是一个“说法”的心理,和当事人讲清法律的规定,让当事人找到这个“理”。要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弄清案件产生的原因、案件的情况、纠纷的症结、如何处理等情况,再有针对性地和当地政府、村干部一起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化解矛盾和纠纷。为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还要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化解当事人心中的一口“气”,使其尽快地走出纠纷的困扰,恢复到以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上去。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