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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实现依法治国历史跨越中必须做到“四个增强”

作者: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许道恒   发布时间: 2014-11-18 17:05:35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以及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回应了人民的呼声和社会关切,必将有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依法治国历史跨越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决定》精神,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做到“四个增强”:

一是要增强信仰法治的力量。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要“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崇尚法律、信仰法治是对每个法官最基本的要求,应该成为每个法官不动摇、不懈怠,自觉学习法律、钻研法律,提高法律思维,捍卫法律权威的内在力量。正是因为法官坚持崇尚法律、信仰法治,法官在执法中才能恪尽职守,兢兢业业;正是因为法官崇尚法律、信仰法治,法官在执法中才能严格执法,夙夜在公。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关口的守护者,法官必须进一步增强崇尚法律、信仰法治的意识,并把其作为一种强大的精神动力去切实维护好法律的尊严,保障好法律的实施。

二是要增强司法为民的活力。四中全会要求,“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体制。”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人民司法的宗旨。要做到司法为民,就要增强司法为民的活力,就要将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我们人民法院和法官各项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善于把握审判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把广大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我们各项工作的根本标准,时刻感知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要进一步解放司法为民的思想,创新司法为民的举措,激发司法为民的活力,从思想感情、工作方法和实际效果上最大限度地践行司法为民。

三是要增强公正司法的动力。四中全会强调,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认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这为我们做到公正司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公正司法是一个永恒的主题。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和法官的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法院和法官追求的目标所在。要做到司法公正,就要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办案观念,牢固树立证据观念,牢固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观念;要不断提高我们的思想政治和审判业务素质,规范我们的司法行为;要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促进公正司法。

四是要增强队伍建设的责任。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要“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因此,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至关重要,责任重大。首先要加强思想政治理论修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严格公正司法,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其次要加强审判业务培训,养成良好的司法素养,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再次要加强群众工作方式方法的学习,善于化解矛盾纠纷,让当事人服刑息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后要加强廉洁自律教育,始终坚持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秉公办案,无愧于党和人民的信任与重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