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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从三方面入手健全涉农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

作者: 向华波   发布时间: 2014-06-30 09:10:24

 

一是侧重诉前人民调解疏导。加大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职能,改变以往“等案上门”、被动调解的方式,在主管部门发现矛盾纠纷后立即委托民调组织主动上门调解;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采用委托方式,将案件及时反馈到相关地区司法所,由其责成所辖民调组织开展诉前调解,调解不成再予以审查受理;或由法院诉前人民调解组织与诉前调解室共同组织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共同优势,化解矛盾纠纷。

  二是设立诉前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主导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对许多不宜由法院直接受理的涉农纠纷,建议立法设立诉前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发挥基层政府在处理涉农纠纷中的协调配合作用,发挥政府职能将矛盾化解在诉讼外。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决定的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可以将民事纠纷处理行政化,并最终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既确定了纠纷的有效化解途径,又保证了法院对案件的最终受理和审判,是符合现实体制的有益探索。

  三是强化仲裁机制。根据新出台的调解仲裁法,仲裁机构的设立摆脱了以前乡镇级组织机构的定位,突出了其作为土地承包专业处理机构的权威性。但是,目前部分地区的仲裁机构尚未建立,有的虽已建立但因为人员不足等原因尚未开展仲裁工作,仲裁委员会在纠纷解决中并未发挥更大的作用,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制,强化其诉讼外化解纠纷的职能,使此类纠纷尽可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寄送达作为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材料的一种重要方式,既降低了法院的诉讼成本,又节约了诉讼资源,其优越性凸显。但是邮寄送达方式同时暴露出来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存在问题

邮寄比例畸重。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可见适用邮寄送达的前提是直接送达有困难。然而实践中由于案多人少、办案经费有限等局限,很多法院不得不首选邮寄送达的方式,邮寄送达的比例因此高达80%以上。

送达效率低下。邮寄送达的目的是为了提高送达效率,但实际上并没有实现这一目的。平江法院通过法院专递邮寄的快件每月约有1/3被退回。不仅如此,邮件退回时间也过长,有的甚至要一两个月之后才退回法院,退回原因也未详细注明。

签收身份不明。签收栏中仅填写一个名字,既未注明代收关系,未显示其身份证号码,也未显示签收日期,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无从知晓,身份成谜。仅凭这样一个签名不能径行认定为送达有效完成。

书面回执难见。民事诉讼法规定邮寄送达的应当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实践中鲜有回执能在开庭前及时回到审判人员手中。甚至有的到案件审理结束,书记员装卷也未见书面回执踪影。

网络登记有误。在缺少回执的情况下,审判人员通过网络查询,但却常发现网络登记存在错误。表现为网络签收日期与实际签收日期不符;签收人并非本人而网络查询显示本人已签收。

二、原因分析

一是法院层面:审判压力大,无法进行直接送达。直接送达需要法官、书记员、法警三方面通力合作,而近年来法院受理案件数大幅增长,法官办案压力增大,法院辅助人员却严重不足,根本无法对所有案件逐一进行直接送达。为了追求较快审结案件,只好采取邮寄送达。

二是邮政层面:无法律知识,对专递认识不高。邮递人员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对法院专递的特殊性认识不高,往往抱着完成任务的心态将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所在地的收发室、物业等,由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签收,造成送达瑕疵。还有些邮递人员责任心淡薄,未能做到按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就退回法院。

三是法律层面:受制于法律,没有权限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在当事人明明本人在家而拒绝签收送达文件时,邮递人员因无法律规定的权限不能使用留置送达,为以后送达留下隐患。而在法院二次直接送达时,常常就再也找不到当事人,导致审限延长。

三、对策建议

修改立法,提升权限。修改立法规定,赋予邮寄送达与直接送达同等的法律地位,改变现行的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情况下才邮寄送达的体制;借鉴台湾地区明确送达主体包含邮政部门的立法经验,赋予邮递人员以法定地位,增强邮寄送达的法律效果;改革邮寄送达中送达回证的规定,如当事人拒绝在回执上签字或拒收即视为送达。

加强沟通,提高认识。法院应进一步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有计划的组织邮递人员对送达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让邮递人员明白邮寄送达的重要性。在快递送达回执上不仅要有签收人的签名,而且还应有签收日期。对于非受送达人代签的情况,应当注明代签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邮递人员在遇到拒签时,应当将拒签的有关情况详细注明。在与邮政部门协调的同时,还可考虑同具有相应资质的快递公司合作,将法律文书送达工作纳入市场化运作轨道。

不断创新,改善方法。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与成熟,电子邮件、互联网等电子手段已经成为人们经常使用的通讯手段。台湾《民事诉讼法》第153-1条也规定“诉讼文书,得以电信传真或其它科技设备传送之。”在简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现代化通讯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有利于加快审判节奏,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成本。

明确责任,予以制裁。实践中应明确故意提供错误、虚假、不详的地址和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法院送达不能应负的当事人的责任。对于故意提供自己的虚假、错误地址导致送达不能的情况,在法院按照其提供地址采取送达措施后即视为送达。对于原告恶意提供被告的虚假、错误地址的情况,应当由原告承担因送达而产生的费用;对于无法找到被告的,可视为被告不明,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对于恶意逃避,藐视法庭,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当事人,法院可以视为送达,并有权对其处以罚款等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