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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财害命,二男子杀人埋尸被重判

作者: 王 波   发布时间: 2016-09-18 15:20:42

近日,中院审结一起恶性杀人、抢劫案件,被告人刘某某、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十六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因手头没钱,提议将与其有债务纠纷的被害人杨某(殁年33岁)骗出来抢劫杨某财物,被告人门某某(未成年人)同意。后因门某某借用二人租住屋房东的手机联系杨某,刘某某担心此举暴露他们的居住位置,被杨某嗣后报复,遂起意将杨某杀死,并抢点钱回家过年,门某某同意。10月25日20时许,刘某某、门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仿真手枪、手铐、胶带、黑色光纤网线等作案工具,以还钱为由,将杨某骗至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镇石莲村一废弃采石场内。当杨某发觉异常欲离开时,刘某某持仿真手枪威逼杨某坐在原地,用手铐将杨某双手反铐,用胶带封住杨某嘴部,并示意门某某将杨某杀死,门某某遂用黑色光纤网线勒住杨某颈部致其窒息死亡,二人将杨某的270余元现金及两部手机抢走离开,刘某某找人将杨某驾驶的皮卡车开至荆门市东宝区团结街十字路口停放。之后,刘某某、门某某拿来铁锹等工具将杨某尸体就地掩埋。嗣后,刘某某变卖杨某的皮卡车未果。10月30日,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二人所抢被害人的现金、手机、皮卡车折合人民币5343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门某某共同故意杀死一人、抢劫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53435元,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及抢劫犯罪中,刘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门某某在共同杀人犯罪中,系直接凶手,亦系主犯;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刘某某、门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故意杀人、抢劫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某某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门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某犯罪罪行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虽有坦白情节,亦应依法予以惩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