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掇刀法院
发布时间:
2022-11-25 11:00:51
11月24日,首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在武汉隆重举行,共话长江大保护。为配合本次活动,湖北省高院于近日发布了《湖北法院开展长江大保护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8-2022年度)》,并同步发布湖北法院开展长江大保护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掇刀人民法院审理的“不履行水资源保护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这是继2022年6月掇刀人民法院入选湖北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后的再次入选。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诉荆门市掇刀区水利和湖泊局不履行水资源保护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红鹤水库位于掇刀区团林铺镇白鹤村和双碑村,是一座以农业灌溉为主,兼顾防洪等综合效益的小(一)型水库,承雨面积为3.0km²,总库容为179.48万m³,工程等别Ⅳ等,水工建筑物级别为4级。2020年12月30日,掇刀区政府公布的《关于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成果的公示(第二批)》中,红鹤水库管理范围划界面积为484171m²,且红鹤水库四周埋设了管理范围界桩。红鹤水库管理范围内分布着多个鱼塘、生猪养殖场以及用于家禽养殖的简易板房等建(构)筑物,部分鱼塘属于养殖户自行筑坝修建,部分鱼塘水体与水库水体之间有连通渠,且生猪养殖废水和粪便直排鱼塘,然后通过连通渠流入红鹤水库,部分房屋及简易板房未经许可,属于使用者自行修建。掇刀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掇刀区水利和湖泊局对红鹤水库管理范围内的上述违法建设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向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掇刀区水利和湖泊局作为掇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红鹤水库负有监管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红鹤水库范围内存在多处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侵占了水库蓄水面积,影响水库调蓄功能和行洪安全,破坏了水域生态环境,应当对其依法处理。掇刀区水利和湖泊局虽然采取一定措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履职,对保护水库起到重要作用,但红鹤水库管理范围内存在多处筑坝拦汊及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等情形未改变,足见其并未完全履职到位,故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掇刀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责令掇刀区水利和湖泊局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掇刀区团林铺镇红鹤水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依法处理。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涉库区保护的行政公益诉讼。生态文明建设是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问题的形成,往往是多因一果,环境执法监管中易出现相互推诿、怠于履职情形。本案被告抗辩理由有二:一是红鹤水库的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由辖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被告已经依法履行了对红鹤水库的监管职责。二是红鹤水库周围存在鱼塘、养殖场等污染源,系历史原因导致,需要地方政府和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一审法院追根溯源、辩法析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中查找出被告对案涉环境问题具有监管职责的具体规定,对被告抗辩理由一一予以回应,明确被告的监管职责,对涉及多部门协同的生态环境监管职责认定具有参考意义。
该案例的入选,充分体现了荆门两级法院切实增强司法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低碳绿色发展的责任担当。下一步,荆门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不断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方式,提升协同治理水平,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协作,形成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强大合力,努力实现“让长江留住绿水青山,让民族记住乡愁诗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