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所至金石开 执行死案巧化解
2008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杨某向被执行人荆门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门面房,并支付了定金1万元。2008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杨某与荆门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两份《内部员工购房协议》,并于当日付清全部购房款338500元。2010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人补足面积误差7140元后,双方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申请执行人以总价355640元购买被执行人二个门面房并约定了被执行人应于2011年3月1日前将房屋交给申请执行人。然而被执行人荆门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履行交房义务而将房屋交付给了他人。由于被执行人荆门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杨某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于2011年12月1日向荆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荆门市仲裁委员会同日受理了此案。荆门市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最后作出裁决,要求被执行人荆门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购房款355640元及利息损失,支付仲裁费8510元。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某、王某于2012年5月4日向荆门中院申请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首先找到申请执行人杨某、王某进一步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荆门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已是名存实亡,债台高筑,该案已是一个死案。但是作为申请执行个人来说,36万多元购房款是申请执行人一辈子的血汗钱,很不容易。被执行人不讲诚信,房子没了,钱也没了,对申请执行人很不公平。俗话说,瘦死的骆驼比马大。人民法院认为,为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我们不能简单办案,应进行认真研究。被执行人的负责人能否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否查到,是本案能否执行的关键。为了尽快让本案有一个良好的执行效果,给申请执行人一个交待,执行局几经走访、打听被执行人负责人的下落。不仅从外围查找,还从其内部打听。十多次跑房产部门查找被执行房子登记信息。通过近20多天的努力,终于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立即采取了查封措施。
此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感到了压力,通过关系,找人说情。执行局抓住这一大好时机,及时向其宣传法律和不履行的后果,明确告诉其申请执行人是个个人,几十万元可能背负着别人一家人的身家性命,不把血汗线给他人后果是很严重的,必须想办法把钱还他人。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终于人性使然,自己想办法借钱按照裁决书的要求履行了全部义务。
一起执行死案,在人的本性使然下终于得于执结。
编辑:胡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