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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执行被拘法律有牙 悔改还钱获释双方轻松

作者: 荆门中院执行局     发布时间: 2012-06-18 16:44:19
 2012年5月8日,随着被执行人龚某按照其与申请执行人邓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全部执行款,一起追索工程欠款达12年之久的执行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1999年5月18日,邓某与龚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龚某将其自建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给邓某施工,邓某则获取人工工资和附属机械设备使用费。合同签订后,邓某于1999年8月中旬正式进场施工。施工中,龚某在邓某出具了领条和借条字据后,向邓某支付相关工程费用18100元,代邓某交纳管理费1632元及支付购买模板费用6200元。工程建到六楼盖板时,双方因人工工资和附属机械设备使用费结算发生纠纷,邓某于2000年元月20日诉至荆门市东宝区法院。诉讼中,经鉴定上述工程施工部分的人工费用及周转材料、机械费用消耗共计69876元。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当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龚某同意支付邓某人工费用及周转材料、机械费用消耗共计人民币4万元,于2000年12月30日前付2万元,余下2万元于2001年元月30日前付清。

龚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邓某与龚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由荆门市东宝区法院立案执行。因执行效果不好,荆门中院于2008年8月将该案指令由原五三法庭(后改为屈家岭法庭)执行。屈家岭法庭执行中查明:1、登记在龚某名下有一套住房,因当时由龚某母亲居住,只有该一套住房,故执行中无法变现,该房屋先已被其他法院查封。2、屈家岭法庭查询了龚某名下的所有银行账号,均无存款。3、申请执行人提供龚某有一辆小车,经查该车登记在案外人名下,龚某名下并无车辆。4、龚某以前使用的手机号已联系不上,据说一直租房居住,很难找到她本人。致使该案执行陷入僵局,案件处于停滞状态。

2012年4月,有人在荆门社区网发帖反映上述执行案件的情况,引起广大网友的热议。4月底,该案引起荆门市网络文化建设和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荆门中院陈华院长、李继红副院长得知情况后,迅速批示和安排,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将该案执行到位。荆门中院执行局在事多人少的情况下,立即成立了由张克新牵头,综合协调处参加的工作专班攻克该案。屈家岭法庭庭长童达渭亲自参加办案,承办人喻东风克服妻子重病住院的家庭困难,全身心地投入到该案的执行工作中。

2012年5月3日上午,屈家岭法庭查询了被执行人龚某的银行存款情况,均无存款,后又找到龚某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龚某未作表态;下午查询得知“她他公寓”为龚某所开办,位于中天街旁的七层楼房登记在龚某名下。5月4日,荆门中院执行局和屈家岭法庭法官对龚某进行了询间和劝说,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龚某表示无钱履行,要求再给她时间。为此,在荆门中院法警支队的配合下,屈家岭法庭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依法对被执行人龚某司法拘留15日。

2012年5月7日,荆门中院执行局和屈家岭法庭的执行法官共同提审了龚某,给其讲明拒不执行所面临的不利后果,甚至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面对法律的威严,龚某终于愿意找钱履行义务,与申请执行人和解了结该案。

2012年5月8日上午,在荆门中院执行局和屈家岭法庭法官的共同努力下,邓某与龚某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龚某按协议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据此,屈家岭法庭决定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龚某的拘留。

一起长达12年之久的欠款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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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