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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虚假买卖在审判实践中的表现形式

作者: 向华波   发布时间: 2014-06-30 09:07:41

   

   房屋虚假买卖案件全部为二手房买卖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其有区别于正常二手房交易的一些表现形式,这也成为了法官综合考量房屋虚假买卖的重要观察点。

  (一)签订合同前:买受人一般不实地看房且不要求实际入住。因房屋虚假买卖仅是买卖双方为获取资金所采取的手段,购房人实际并无真实购房需求,一般不会前往现场实地看房,也不关心房屋所在楼层、朝向、房型、面积、环境,且往往明知房屋内实际居住人无法迁出。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房屋仍由原产权人居住。如凌某偷盗外公房产证、身份证,办理虚假委托公证手续出售房屋,签订银行贷款后偿还所签买受人的高利贷债务,庭审中,购房人对系争房屋的小区位置、朝向、房型、内部装修情况等均语焉不详,原房主称从未有人上门看房或要求其搬出系争房屋。

   (二)合同磋商时:买受人不要求对方或中介出具户籍或共有人委托手续。因房屋买受人仅配合出售人履行房屋虚假买卖手续,成为名义上的产权人,并无实际购房、入住需求,故其在合同磋商阶段,不同于正常房屋买卖,即不要求出售方出示产权证,亦不要求中介提供户籍资料以查明房屋内户口情况,对于出售人持产权人委托书进行房屋买卖交易的,也不对委托书的真伪进行审核,对于合同成交价,亦无协商过程。

   (三)签订合同时:合同形式不符常规且均申请银行贷款。因房屋虚假买卖双方并不实际交付房屋及付款,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仅对房屋价格作出概括约定,对付款方式、交房条件、办理转让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等约定模糊,也不关心户口迁出时间、装修折价,不符合二手房交易常规。房屋虚假买卖本身是为了套取银行贷款,或者用银行贷款偿还债务,因此,在41件判决的虚假房屋买卖中均涉及了银行贷款,且多数情况下,购房人除申请银行贷款外,不支付任何房款,也未要求实际入住系争房屋。

   (四)签订合同后:短期内房屋多次转手且实际还贷人为出售人。不同于正常购房人实际入住后长期安家的想法,以及投资者规避三年内出售房屋的税费,短期内不会考虑房屋转手,房屋虚假买卖案件中部分出售人为套取银行贷款,短期内将房屋多次转售,而几经转手后的银行贷款实际仍由原出售人偿还。41件房屋虚假买卖案件中,经两手以上转让的案件有8件。如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中,崔某因急需资金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以用银行贷款抵充债务,贷款由崔某本人偿还,后因无力偿还贷款,王某将房屋出售于杨某再次套取银行贷款,而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银行贷款依旧由崔某本人偿还。该案崔某亦参与策划了另一起将他人产权房通过虚假买卖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