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为索债非法拘禁他人获刑
作者:
王京霞
发布时间:
2017-12-14 09:18:44
欠债还钱,无可厚非,可债权人采取捆绑、殴打、非法拘禁的方式索债,就把合理变成了违法。近日,李某、王某、郭某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刑。
2015年11月,从未有过犯罪前科的李某(钟祥人)、王某(宜城人)、郭某(荆州人)合伙做生意,将四台挖掘机租给卢某使用并签订了租赁合同,后卢某一直未支付租金,三人多次讨要未果。2016年9月5日8时许,三人开车前往东宝区西外环某工地找卢某,途中三人商量如果卢某仍不支付租金就用铁链将其绑到闹市区游行。行至月亮湖北路,李某、王某到五金店购买了两条铁链和三把挂锁,随后三人到达工地等候卢某。当日11时许,李某、王某见卢某到达工地随即上前讨要欠款进而发生口角,两人动手殴打卢某并用铁链将其脖子缠住,后郭某与李某、王某一同将卢某强行带上车。当日12时30分许,三人将车开至钟祥市胡集镇十字路口,李某将卢某拉下车步行至胡集镇派出所投案。经诊断,卢某肋骨骨折,胸腔积液,鼻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东宝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王某、郭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三人主动投案、自愿认罪等情节,遂判处李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行一年六个月;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行一年。
本案属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索债型非法拘禁是指债权人为了索取债务,客观上采用了拘禁、扣押或者其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的行为。在经济活动及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应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纠纷产生时,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不应消极躲避或者采用非法手段强行索债,以免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