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中院发布五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今天是“8·15”首个“全国生态日”,为充分展现近年来荆门两级法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工作成效,有力推动新时代法治进程,促进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遴选出5件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生态环境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遴选
五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现公开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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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驾船携带网具等设备,在汉江水域捕鱼被执法人员查获,王某某逃离现场后又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后王某某自愿购买价值3600元的鱼苗放归汉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主动投案、认罪认罚、自愿投放鱼苗,修复渔业生态等情节,判处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对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 汉江是长江的最大支流,作为我市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撑起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保护汉江流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是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任务。被告人在汉江的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汉江渔业资源和汉江水域生态平衡。本案的判决,是人民法院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的具体体现,增强了社会公众保护汉江生物多样性的意识,对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汉江生态的不利影响、推进汉江水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被告人许某某在某药业公司任仓库管理员期间,在未取得处置医药废物许可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生产后过期的“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等药品倾倒在租住的房屋院内水泥地上,并将倾倒后的空玻璃药瓶、包装纸盒等物品分类出售获利。其倾倒的药品通过雨水管网、水沟流入堰塘,最终流向杨树岗水库。 2021年6月1日,生态环境局对许某某倾倒过期药品进行行政立案调查,发现案件涉嫌犯罪后,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经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认定,超过有效期的“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为危险废物。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因受污染的环境未被修复,违法所得未退缴,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过期药品属于危险废物。随意丢弃、处置、买卖医疗废物,极有可能污染大气、水源、土地以及动植物,造成疾病感染和传播,严重危害环境和人民生活健康。 本案亮点在于充分运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构建起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体系,形成依法惩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有力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
红鹤水库是一座以农业灌溉为主,兼顾防洪等综合效益的小型水库。红鹤水库管理范围内分布着多个鱼塘、生猪养殖场以及用于家禽养殖的简易板房等建筑物,部分鱼塘属于养殖户自行筑坝修建,部分鱼塘水体与水库水体之间有连通渠,且存在生猪养殖废水直排鱼塘,然后通过连通渠流入红鹤水库,部分房屋及简易板房未经许可,属于使用者自行修建。某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某水利和湖泊局对红鹤水库管理范围内的上述违法建设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某水利和湖泊局作为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红鹤水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红鹤水库范围内存在多处违法修建的建(构)筑物,侵占了水库蓄水面积,影响水库调蓄功能和行洪安全,破坏了水域生态环境,应当对其依法处理。判决责令某水利和湖泊局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红鹤水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依法处理。 生态文明建设是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问题的形成,往往是多因一果,环境执法监管中容易出现相互推诿、怠于履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法院明确某水利和湖泊局对涉案环境问题具有监管职责,对涉及多部门协同的生态环境监管职责认定具有参考意义。
某运输公司装载邻氯甲苯(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某路段发生车辆侧翻的单方交通事故,导致罐体内邻氯甲苯发生泄漏。事故发生后,某生态环境局赶赴现场对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了调查和应急处置。由于次日凌晨事发地开始下雨,为了减少危险化学品对事发地的环境污染,某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应急处置方案采取代为履行措施,将围堵区域内被污染的水土进行清理并交由有污染物处理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产生了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费用。后某生态环境局作出了《代履行决定书》,要求某运输公司支付该代履行。该运输公司对该《代履行决定书》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对污染物需要立即实施清理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本案中生态环境局根据事发时的情况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代履行的行为,符合环境保护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故判决驳回了某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因危化品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法院对行政机关代履行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认可行政机关所主张的无害化处理的代履行费用,依法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有效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职能,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警示社会各界加强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某葡萄种植合作社的葡萄园与某混凝土公司隔道相对。某混凝土公司生产的混凝土等产品均由大型搅拌车等载重车辆通过该道路运往施工现场。运输过程中引起道路扬尘,同时,运输车辆出料口均未加装防漏袋,致使出现洒漏情形,大量的水泥粉尘飘至该葡萄园,裹附于葡萄树叶及葡萄之上,致使某葡萄种植合作社所产葡萄质量下降,经济受损。为此,某葡萄种植合作社诉至法院,请求某混凝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某葡萄种植合作社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某混凝土公司存在环境侵权行为。综合现场的粉尘情况、受粉尘污染的范围等因素,判决某混凝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某葡萄种植合作社的损失。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具有专业性强、证据难收集、因果关系难认定等特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本案合理划分举证责任,并结合案件的实地勘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调查情况及现有证据材料等,多角度、多途径综合确认粉尘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判决有利于警示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环保责任,从源头上降低环境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害程度,通过司法裁判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生态文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