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理论对抗辩及反诉的区分
作者:
民三庭
发布时间:
2014-10-08 08:35:59
虽然抗辩还是反诉的问题在司法实践常常遇到,但理论界对二者之界限的关注度不高,在为数不多的论述中,对于抗辩与反诉的区别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点:
1、二者的性质不同。反诉的本质属性是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抗辩不是一种请求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是一种诉讼权利,无论如何抗辩,都不会产生新的诉讼请求。
2、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本诉的被告因反诉理由成立而与本诉的原告处于同等的诉讼地位,成为反诉的原告。而在抗辩中,抗辩者不可能改变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无论其如何抗辩,始终是被告。
3、二者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起,而抗辩意见则可以在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
4、二者的处理方式不同。法院受理反诉后,当事人必须交纳诉讼费用,法院必须依法对之做出明确的裁判,而作为抗辩理由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其是否成立法院不需对其另行做出裁判。
5、二者的独立性不同。反诉与本诉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起诉,具有独立性,本诉的撤诉或者不成立,不影响反诉的存在。而抗辩只能在已提起的诉讼程序中进行,不能单独进行,本诉不存在,抗辩也随之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