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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明权行使不当导致二审案件审理困难

作者: 向华波   发布时间: 2015-12-07 08:36:10

近期,民三庭在审理部分上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因一审法院行使释明权不当而导致二审案件审理出现困难,部分案件存在矛盾激化的可能。经分析,一审法院行使释明权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怠于释明,即诉讼过程中应当释明而不予释明。在当事人为一定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需要确认其真实意志时,法官对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和将达到的诉讼后果不予确认和提示,致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或发生其他不利于当事人的法律后果。即使当事人可以另案起诉,也会既增加了诉讼成本,又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是错误释明,即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因法律上的认识错误而错误地指挥诉讼,进而导致可能产生错误裁判的情形。法官基于自身对法律和法律关系的不当理解,并基于该理解告知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出于对法官的信任变更了诉讼请求而遭受了不利的后果。

三是行使释明权的价值取向存在问题。某些一审法院对于当事人行使释明权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自己案件审理中的工作量,而不是从全面保护当事人利益,减少当事人讼累出发,即使在最终案件的处理上没有问题,也不代表这种做法是可取的。

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民三庭建议应加强案件一审时法官释明权的正确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