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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法院对一虚假诉讼当事人罚款2万元

作者: 胡 佳   发布时间: 2019-08-07 09:16:21

近日,京山市法院依法决定对某当事人罚款2万元。2019年7月,京山法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查明该公司提交的对账明细证据中“3个月内付款,逾期不付款的,按5‰计息,由京山县法院解决”字样系该公司总经理私自添加,为虚假内容。京山法院认为,该公司总经理篡改重要证据材料后协助原告骗取法院立案受理案件,其行为已妨害了民事诉讼,遂依法对该公司总经理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