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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法院对黄登峰等16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作者: 田 峰   发布时间: 2019-12-23 10:25:15


12月18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登峰等16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黄登峰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十六年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被告人黄登峰与被告人曾平华、张中建(另案处理)等人开始在屈家岭地区“混社会”。1997年底至2001年,黄登峰见开设赌场挣钱快,便带领被告人吴中华、被告人彭玉平、被告人曾平华、张中建等人开始在屈家岭地区开设赌场。期间,因帮朋友出头,黄登峰伙同曾平华、张中建、吴中华、彭玉平等人与当时在屈家岭地区“混社会”的毛德喜(另案处理)等人在屈家岭集贸市场聚众斗殴,凭借此次斗殴,黄登峰打出了其在屈家岭地区的“江湖名气”,被告人黎斌、被告人黎艳杰在此期间也慕名加入。2001年至2004年,黄登峰利用其开设赌场获取的非法利润,在武汉与他人合伙经商,期间,其将屈家岭的赌场交由吴中华帮忙打理。2003年12月,黄登峰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2004年3月,黄登峰刑满释放后回到屈家岭,凭借开设赌场积累的经济实力和聚众斗殴打出的“江湖名气”,网罗上述人员及被告人施华、被告人李刚、被告人夏令等多人,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法院审理认为,以黄登峰为首的犯罪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抢劫1起;妨害公务1起;故意伤害3起;聚众斗殴3起;寻衅滋事6起;开设赌场7起;非法拘禁1起;非法持有枪支7支;容留他人吸毒1起;强迫交易1起;串通投标1起以及殴打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法行为21起,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组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通过打压其他帮派,树立屈家岭地区“江湖”老大地位,利用组织恶名承揽工程,经营地下赌博业,插手民间纠纷等,在屈家岭地区和部分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极大。该组织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黄登峰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