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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车辆“代办书”签字需谨慎,合同成立定金难退回

作者: 孙亚芬   发布时间: 2020-06-29 16:15:51

2016年10月19日,周某拟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轻型货车一辆,双方在“代办书”上约定了购买车辆型号为江淮帅铃E系单排箱车,车辆总价款为83500元。周某于当日向天驭公司支付了定金8350元,天驭公司在“代办书”上其他要求一栏注明“收定金捌仟叁佰伍拾元整”,周某在代办书上签字认可。之后,因周某不能全额支付购车款,也不能通过按揭方式购车,最终放弃了向该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车辆的意向。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天驭公司返还购车款8350元。

周某认为,“代办书”是为了向银行办理按揭的一项手续,购买车辆还需要与该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因为按揭没有办成,购车合同也没有签订,其交付的8350元为预付款,应予退回。

汽车销售公司认为,本案车辆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代办书”的内容有买卖双方的姓名、货物的数量、价款,所以合同是成立的,周某违约未购买车辆,8350元系定金不予退回。

那么,双方签订的“代办书”是否能认定车辆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呢。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与汽车销售公司所签订的“代办书”为表格式,有下列栏目:委托方资料、上牌费用预算、挂靠费用明细、货厢费用明细、代办总费用、其他要求、收款情况、约定项目。表格下方留有批准人、审核人、经办人、客户签字的空白处。“代办书”右侧注明有四联,第一联业务联,第二联财务联,第三联上牌联,第四联客户联。本案“代办书”中,“委托方资料”栏填写有周某姓名、身份证号及地址、联系电话,品牌为江淮帅铃,车型为帅铃单排,颜色为白。“上牌费用预算”及“挂靠费用明细”栏未填写。“货厢费用明细”栏中,“货厢要求”一栏注明:“帅铃E系单排厢车HFC4DA1-2C,动转,空调,7.00R16胎”。“货厢费用总额”一栏注明:“车价捌万叁仟伍佰元整”。“代办总费用”栏填写金额与车价一致。“其他要求”栏注明:“收定金捌仟叁佰伍拾元整”。“约定项目”栏第1项打印内容为:“委托方同意签订本代办书时,委托方超过议定交车日期三天的,并经被委托方催告仍不办理交车结算总款项时,视为委托方单方解除合同,被委托方有权对该车辆另行处置,委托方已交定金不予退还。”表格下方,周某在客户栏签名;林某在经办人栏签名,并标注时间为2016年10月19日;李某在审核人栏签名,标注时间为2016年10月22日。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代办书”的内容明确了双方当事人、标的物、数量和价款。另据双方陈述,“代办书”系周某与汽车销售公司在协商购车过程中签署。可见,双方基于“代办书”所表达的买卖特定类型车辆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且已就标的物数量及价款达成一致。“代办书”虽未冠以合同之名,实质具有合同的内容和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双方车辆买卖合同于签署“代办书”时成立。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双方在“代办书”中有关于定金的约定,且周莉也如约支付了定金。因此,定金合同也成立并生效。

本案双方订立车辆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支付定金,以担保其履行。周某因未能获得按揭贷款,不具付款能力而放弃购车,不履行买受人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周某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周某上诉后,荆门中院维持该判决。

该案警示,在按揭购买大宗商品前,请大家关注自己是否满足按揭贷款的资格条件,否则盲目签订“代办书”交付定金后,不能付款将无法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