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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危险驾驶罪获缓刑 再审抗诉被驳回

作者: 王纯棉   发布时间: 2018-06-26 10:21:55

2016年7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后载黎某、王某)行驶时与唐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黎某某、黎某、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后经鉴定,被告人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96mg/100ml。被告人黎某某在事故中被撞昏迷,后被送至医院抢救。原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院抗诉提出,原审被告人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严重超员、超载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多项法定从重情节,原审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的刑罚量刑畸轻。

荆门中院近日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无驾驶资格,超员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黎某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并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未发现其有不法行为,基于刑罚的谦抑性,可不再对原审被告人黎某某改判监禁刑。原审法院基于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且单独抚养未成年子女,不宜执行监禁刑罚,同时综合其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其悔罪表现等各方面因素对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原判刑罚并无不当,抗诉机关提出原判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