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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作者: 刘璐璐   发布时间: 2018-08-24 11:36:13

近日,掇刀区法院对检察机关诉东宝区财政局未履行收回受损财政资金法定职责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东宝区财政局对被套取的国家财政专项补助资金109万元在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之前未依法履行收缴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东宝区财政局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履行收缴被套取的国家财政专项补助资金109万元的法定职责。该案系荆门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东宝区宗某养殖合作社、邱某养殖合作社负责人编制虚假项目申报材料,以合作社的名义向被告东宝区财政局的二级单位东宝农发办申报国家财政补助,共计套取国家财政专项补助资金119万元。2017年10月,检察机关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被告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被套取的国家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在法定一个月内,被告并未追回该受损的财政补助资金。2018年2月,检察机关以被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被套取的国家财政专项补助资金109万元(检察机关已扣缴10万元),未能完全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仍处于被损害的状态为由,向掇刀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作出《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追回被套取的国家财政专项补助资金109万元。迄今,两合作社负责人均未履行《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法院认为,东宝区财政局对国家补助资金拨付、使用负有监管职责,对因违规违纪而受损失的财政资金负有追回的职责。2015年东宝农发办原主任黎某、副主任方某滥用职权案中已经查明因黎某、方某滥用职权,致使国家专项补助资金109万元被套取,被告对该笔被套取的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有收回的法定职责,但被告迟至2017年10月25日检察机关向其发出《检察建议书》时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追缴,致使国家财产长期处于被侵害状态,已经构成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同时,被告虽然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了财政行政处罚,但行政相对人至今并未主动履行该处罚决定,退回套取的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故被告应当继续履行法定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被套取的国家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东宝区财政局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