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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作者: 民二庭   发布时间: 2023-08-18 17:16:10

典型案例之一

高效调解 即时履行 打造法治好“枫”景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张某洋与重庆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方某中介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重庆某公司欲引资合作,便委托张某洋就其公司某项目收购、合作相关事宜进行居间服务,双方签订有《居间服务协议》就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后张某洋依约提供了相关服务,项目成功启动,但双方就居间费用的支付事宜产生纠纷,张某洋遂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其支付居间费、违约金等近600万元。案件经一审,该公司不服,再次上诉。二审立案后,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在约定日期,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心平气和的完成了调解协议的签订以及285万元款项的支付,仅用25天的时间便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

本案是荆门法院调解案件的一个缩影,承办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一是全面阅卷掌握案情,厘清案件事实,找准各方争议点。二是加强沟通引入调解,释法明理合理预判。三是解决分歧达成合意,当庭履行化解纠纷。

2023年是深入学习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20周年。调解化解纠纷不仅高效,更能够化干戈为玉帛,减轻企业诉累,荆门中院将树立全院上下优化营商环境一盘棋思想,加强诉中个案指导,把调解贯穿于立审执全过程;加强诉后跟踪指导,重视判后释法、案件回访及涉诉信访工作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的同时,不断优化助企纾困解难举措,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典型案例之二

35天!简案快审跑出破产案件办理新速度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屈家岭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荆门中院执行局在办理屈家岭某局与屈家岭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请民二庭提前介入破产清算审查。2022年12月9日,该破产清算案破申字立案。承办法官经再次严格审查后,确定符合法定条件,故于同日裁定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2022年12月10日,指定湖北兴联律所担任管理人,并决定采用简化审理方式由员额法官独任审理。同日,破字号立案,公告债权申报期为2022年12月10日至2023年1月11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月13日。债权申报期内,承办法官多次召开非正式会议,完成了相关核查工作。2023年1月12日,依管理人申请,荆门中院发出了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通知书、临时确定已知债权人债权金额的决定书。2023年1月13日,荆门中院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当日,依管理人申请,荆门中院先后裁定确认已知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宣告屈家岭某公司破产并公告、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终结破产程序并公告。该案结案。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现“无产可破”企业市场出清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荆门中院积极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适用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方式,提高破产审判质效。同时,在简化审理过程中,注重对涉案市场主体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保障,确保案件审理高效规范。

 

典型案例之三

巧用“第三方代偿” 力促三公司达成1400万执行和解协议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巧用“第三方代偿”执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湖北某公司与安徽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沙洋县某工程发包给安徽某公司施工。安徽某公司根据约定履行了部分合同项目的施工义务,因湖北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付清工程进度款,安徽某公司遂停止施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湖北某公司被判令支付安徽某公司工程款1351余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湖北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付款义务。2023年1月3日,安徽某公司向荆门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团队经过审慎分析和认真考虑,秉承“善意执行”理念,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谈判。经了解,湖北某公司已无力完成沙洋县某工程的建设,经沙洋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一外地公司同意收购该项目。执行人员遂与湖北某公司、安徽某公司、外地公司三方反复沟通,解读法律政策规定,从情、理、法三方面不断做三方思想工作。经执行团队的多次努力,三公司自愿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湖北某公司、外地公司共同向安徽某公司承担工程款及利息支付义务,并约定分两期支付全部款项,达成了三方都满意的结果。

典型意义

涉企执行案件关系到多个市场主体的生存发展,既要考虑申请人的胜诉利益及时兑现,也要考虑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和可持续发展,还要考虑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影响。采用“第三方代偿”方式执行和解,能够“放水养鱼”,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为企业纾困解难,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同时,这也正是“提能力、转作风、抓落实”的必然要求。

 

典型案例之四

治愈企业“信用创伤” 助力企业“满血复活”

——沙洋县人民法院办理的湖北某公司与广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日,原告湖北某公司(以下称甲公司)与被告广州某公司(以下称乙公司)因货款纠纷诉至沙洋县人民法院,该案如久拖不付将极大影响甲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甚至可能致使甲公司面临破产风险。沙洋县法院涉企专业法庭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通过经济影响评估“红绿灯”制度识别其风险评估等级为最高级“红色”。为此,法庭迅速作出反应,依甲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对乙公司银行存款40余万实施了冻结。2023年2月9日,甲、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2023年5月28日前乙公司分4期向甲公司偿清所有欠款。之后,乙公司践诺守信,按约分期分批向甲公司偿清了所有欠付货款。至此,本案案结事了。

乙公司因未如期偿还欠付货款而受到法院强制措施惩戒,又因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为助力企业长远发展,沙洋县法院适用信用修复机制,向其出具了全市法院首份信用修复证明,畅通了乙公司融资投资和发展渠道。

典型意义

此案的妥善化解既保障了申请人胜诉权益,也通过信用修复为被执行人纾困解难,取得了双赢的良好效果,同时也为保障和服务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提供了新路径。沙洋县法院将继续探索信用修复机制,切实帮助有积极履行义务意愿或能力的被执行人渡过难关,实现被执行人企业“造血再生”,助力被执行人企业“轻装上阵”,全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之五

信用修复激励机制为30名农民工解“薪”愁

——京山市人民法院办理的周某等诉戴某、A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戴某等四人采用挂靠A公司的方式承包工程,后因发包方资金链断裂,拖欠周某及其他工人的工资久未支付,周某催讨未果,于2022年底将戴某等四人及A公司诉至京山法院雁门口法庭。法庭审理后,判决戴某等四人支付周某工资8万余元,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得知周某胜诉,其他29名工友也纷纷向法庭提起了诉讼。承办法官立即联系戴某等四人及A公司,告知相关案件的涉诉风险和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为激励其主动履行,做好执源治理,承办法官向A公司负责人介绍了京山法院的涉企案件自动履行后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经多次沟通,企业负责人表示愿意立即支付工人工资。承办法官指导A公司填写了《文书不上网申请审批表》,公司随即将周某的工资及应缴纳的诉讼费用足额支付。随后,雁门口法庭将剩余工人的工资欠款情况表发送给A公司进行财务对账,两天后,所有工人工资全部支付到位。通过“主动履行后文书不上网”信用修复制度,30名工人成功“讨薪”28万余元。

典型意义

守信获益,失信受惩。信用修复激励机制鼓励市场主体转变心态、认清责任,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正向督促其诚信经营,从而在源头上打造公正守信的用工环境,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之六

诉前调解+司法确认 “零成本”留住百万订单

——京山市人民法院办理的A公司与雁门口镇某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A公司与雁门口镇某企业签订了一份260万元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A公司随即支付了100万元货款。而该企业在陆续交付了价值16万余元的货物后停止供货,双方因此产生纠纷。A公司诉至雁门口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某企业返还货款83万余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收到诉状后,承办法官立即翻阅该企业档案。经研判,该企业生产经营较困难,如果一判了之,很可能出现“办理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的情况,也不利于A公司兑现胜诉权益。承办法官分别与两家企业进行“背靠背”沟通,通过法庭搭建的调解平台,双方积极磋商、耐心沟通、消弭分歧,最终达成继续履行100万元产品购销合同的初步意见。两家企业签订调解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至此,一件涉企纠纷“零成本”化解,百万订单最终得以“再续前缘”。

典型意义

开展大走访大调研活动,将法治关口前移,为辖区企业实施建档立卡管理,监测运营情况,及时跟踪指导生产经营中面临的法律问题是“四融共建”活动的重点。法律判决绝非机械办案。对于涉企案件,要从盘活市场的角度出发,灵活运用“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手段,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厚植市场主体蓬勃发展沃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之七

合同履行陷僵局 先予执行破难题

——钟祥市人民法院办理的湖北某实业公司与莱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湖北某实业公司向莱州某机械有限公司购买一台无纺布造拉机用于生产无纺布。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湖北某实业公司交付定金后,莱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发货,无纺布造拉机运至湖北某实业公司厂房后付尾款。莱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将无纺布造拉机运至湖北某实业公司所在钟祥市开发区的物流公司后即索要尾款,湖北某实业公司认为莱州某机械有限公司提前索要尾款没有依据,双方失去信任基础,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湖北某实业公司遂并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该无纺布造拉机,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诉前保全裁定,将该无纺布造拉机查封在钟祥市开发的一家物流公司内。而后湖北某实业公司起诉莱州某机械有限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湖北某实业公司公司内向湖北某实业公司交付无纺布造拉机。诉讼过程中,湖北某实业公司急于恢复生产,向钟祥市人民法院递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并将全部尾款交至钟祥市人民法院账户用于担保。为促进合同继续履行,保证防疫物资的顺利生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钟祥市人民法院果断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并将该无纺布造拉机交付给湖北某实业公司使用。本案经开庭审理后,判决湖北某实业公司继续向莱州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尾款。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促进合同履行,一直是民商事裁判的重要司法理念。三年疫情让中小企业举步维艰,促使合同继续履行,保障防疫物资顺利生产,不仅能够让双方企业获利,而且还能保障国家税收,同时更是维护防疫大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意。钟祥市人民法院用活用好先予执行法律制度将无纺布造拉机交付给买家使用保障企业继续生产,切实做到了纾困助企,排忧解难,是善用法律制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之八

行政处罚依据不足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京山某公司诉京山市某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京山某公司建设的某项目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面积建设1191.28平方米。京山市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京山某公司不服,认为在具体计算罚款时应当区分情节的轻重,其已经取得了规划许可证,只是施工方在进行施工时出现疏漏,产生了位置偏差,致使增加了少量面积(约总面积的2.8%),其主观上不存在违法的故意,因此,作为罚款的基数不应当以全部建设工程的造价为基数,而应当以违建部分的工程造价为基数,请求依法撤销京山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院审理,认定被诉行政处罚依据不足,过罚不当,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适用过罚相当规定,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不仅有助于规范执法裁量,减少过度处罚,亦可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广大民营企业创新创造的动力和活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于确需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循公正和过罚相当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实际损害结果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合理运用处罚种类和幅度,通过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法治手段,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最大支持。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纠正了行政机关的不当执法行为,强化了审慎处罚的理念,保护了企业的正当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