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受伤应享受工伤待遇
作者:
王晓明
发布时间:
2019-01-02 11:02:00
熊某(1954年6月26日出生)系安馨物业京山分公司员工,2016年入职,在京山县“玉丰国际公馆”地下停车场做保安工作。2017 年7月11日,熊某值班,莫某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为玉丰国际公馆一住户拖运瓷砖时从玉丰国际公馆地下停车场西出口通道驶入到地下一层停车场,因车辆失控,滑行将熊某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本案中,熊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熊某所受伤害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