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火眼金睛破“骗局”案件庭外和解促和谐
近日,京山法院成功调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撤诉,被告向承办法官送来锦旗致谢。
今年3月,胡某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了桃胶、百合干等农产品用于经营、销售,货款共计2万余元。后因发现产品包装不合规、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便找该公司协商退货退款,经协商解决不成,双方矛盾激化,胡某准备向法院起诉该公司。胡某考虑到若以原告身份起诉该公司,则只能以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且难以达到全额退款的目的,但如果以他人的消费者主体资格起诉,就可以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10倍赔偿的规定。胡某遂与其朋友童某约定,两人串通打一场“假官司”。童某便以其在胡某处购买的桃胶、百合干等礼盒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京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营者胡某及作为生产者的湖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其所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29万余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朱社平发现该案买卖格式合同、双方对买卖产品体量及存放地陈述前后矛盾,童某主张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仍使用大额现金交易不符合常规,且童某和胡某为同乡往来密切等情形,便觉得可能事有蹊跷。庭审时,承办法官通过旁敲侧击和正面引导等方式,灵活引导胡某和童某说明事实真相,最终两人承认了串通诉讼的事实。承办法官遂依法认为童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身份,其原告主体不适格,童某与胡某存在恶意串通诉讼损害其他被告利益的情形,应当驳回童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考虑到,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是残疾人,能够积极拓展思维凭劳动创造财富应当享受政策扶持,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支持企业发展。承办法官立即调整案件处理重点,不直接就案件本身进行裁判,着力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多次组织双方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了庭外和解,胡某返还货物,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还货款,童某撤回案件起诉。承办法官对童某与胡某恶意串通诉讼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对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售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食品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指正并要求立即整改,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虚心接受、积极改正。事后,胡某向承办法官送来锦旗致谢。